1995年12月11日 湘财(95)控字第367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控购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建立有效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宏观管理制度,对专项控制商品实行专项
审批和指标管理,各级控制办要在指标限额内从严审批专项控制商品,不得擅自突破;
对其他管理范围内的商品和消费支出实行统计管理。各级控购办要建立健全统计、报
表制度,按季报送报表。报表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和遗漏。
二、要严格专控商品的审批工作。审批专控商品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对待、宽严适
度、及时满足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合理需求,提倡艰苦创业,反对浪费,坚决遏制
不合理的高消费、超前消费,重点控制行政单位的公款消费。对社会集团单位购买直
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专项控制商品,各级控购办要核实情况,尽快予以
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和大哥大等高消费商品要从严审批,资金来源不正
当的一律不能批准。原则上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进口小轿车。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单
位一律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对亏损、欠缴国家税利的企业购买小汽车也要从严审
批。各级控办要正确行使审批权限,凡进口小汽车、国产奥迪、红旗小轿车必须报省
控购办审批。
三、对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小汽车定编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管一级,各级控购
办按照省定编规定(另行文)负责本级小汽车定编审定工作,对社会集团购车要按配
车标准和定编规定从严审批。
四、按照财政部控购工作要点“运用经济手段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要求,继
续做好控购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控购办要严格执行[1992]湘控字1号文
件和(93)湘控字第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切实加强对控购调节基金的征收和
管理,严肃征收纪律,不得搞政策规定以外的减免,对那些确实困难又非购买不可的
单位要求减免调节基金的必须持单位的报告报省控购办审查批准。为提高办事效率,
方便基层单位,除单位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的调节基金的减免报省控购办审定外,其
他专控商品的调节基金的减免,委托地、市、州控购办审定。为减少审批中的矛盾和
避免财政资金的流失,从1996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专控商品资金除
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外,一律按规定征收控购调节基金。
各级控购办要加强控购调节基金的财务管理,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各级控购办收
取的调节基金要按规定的分成比例按季全额上解上级控购办和解缴同级国库,不得截
留和挪作他用。
五、要加强控购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控行为。各级控购办每年除配合
“三大”检查组织控购纪律检查外,还应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直接查处不得少于40
个单位;对查出的违控问题要作出严肃处理,对不经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摩托车、
大哥大的除全额补征控购调节基金外,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的50%以下的罚款,对
不经批准擅自购买其他专控商品的除全额补征控购调节基金以外,还应处以所购商品
金额的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购专控商品。供贷部门违反规定销售专
控商品的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
六、要加大控购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控购意识。财政部《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力工作要点》对今后控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和
处罚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控购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单位
学习和培训,以增强社会的控购意识,为顺利开展控购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地、市、州、县(区)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是控制社会集团购买
力的专职管理机关,并在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控制社会集团
购买力的管理工作。各级控购管理机构要健全人员要保持稳定。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分配、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专项控制商品指标,负责本辖区内社会集
团购买力支出的统计、报表工作,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三)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专控商品。
(四)负责本级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查处违控行为。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下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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