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财字[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8-07
1996年8月7日 湘教财字[1996]2号
有关地、州、市教委、财政局:
为了确保我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湖南省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顺
利实施,使之达到预期的项目效益,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签订责任书。
省负责确定中央专款的分县额度,筹措并分配省级配套资金;协调、评估和检查
项目县的工作;向国家教委、财政部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地、州、市级负责下达中央、省两级专款到项目县,并筹措本级配套资金,检查
督促项目县履行承诺;按照省、地(州、市)两级签订的责任书向省“工程”项目管
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县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县负责管理和使用中央、省和地(州、市)下达的专款,组织筹措县、乡两
级配套资金,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检查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确定项目乡的责任,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乡分别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
工作人员。
第四条 项目县应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规划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先小学,后初中的
原则,做到以实现“普九”为中心,以加强蒲弱环节为重点,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
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第五条 项目县应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实施步骤,对“工程”项目的安排
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使“工程”与“普九”规划结合,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与
建设寄宿制学校结合,与推行素质教育结合。
第六条 省本级按与中央专款1:1的比例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地(州、市)、县
两级政府按中央专款1:1的比例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其中张家界、怀化和湘西自治
州本级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地县两级总额的10%,其他地市不低于
15%。非财政拨款配套资金按不超过下达到县的中央专款1:1的比例,由项目县、
乡两级政府负责筹措。
第七条 项目县对用于“工程”的资金应设立专户,确保“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
用。
第八条 项目县应对项目单位实行责任制,建立完善项目单位档案,确保“工程”
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并报
地、州、市教委审定,报省“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项目县应制定好仪器设备、图书采购计划和教师、校长培训计划报地、州、
市教委审定,报省“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省“工程”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项目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
时予以通报。同时,将项目县执行情况作为下二年安排“工程”专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教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实施“工程”项目规划、年度计划进度、
“工程”建设质量、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比奖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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