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建委、湖南省测绘管理局关于灾区水毁房屋重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6]第235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湘价房字[1996]第235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国土局:
我省今年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灾区的房屋及基础设施遭受了严重损坏。根据省
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特事特办的指示精神,为支持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现就灾区水毁房屋重建的有关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被这次洪水冲毁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在原房基地上重建或由当地政府统一
安排、统一规划的异地新建房屋,凭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原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管
理部门对原房屋产权的证明),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具体项目附后)。
二、这次洪灾中受损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房屋,其产权单
位或个人在原地重建及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统一规划异地新建房屋的,凭民政部门的
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及房屋产权证,比照第一条规定免交各项建房
费。
三、各级政府为安置灾民居住、上学及其用救灾款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第一
条规定免交各项建房费用。
四、农村灾民因倒塌房屋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房,仍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建房
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在建房和建设项目中的各项搭车收费均为非法收费,各地物价部门要强化
监督检查,坚决予以取缔,所收费用必须如数清退。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必须坚决停止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目收取有关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民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必
须严格把关;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本通知的适用时
间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民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视情确定。
附件:灾毁房屋重建免收费用项目
1、城市建设规划费
2、工程质量监督费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5、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6、城市道路占用费
7、商业网点建设费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9、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10、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12、消防设施建设收费
13、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费
14、文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
15、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改革费
16、城镇居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费
17、交通通信设施建设基金
18、防洪保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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