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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建委、湖南省测绘管理局关于灾区水毁房屋重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6]第235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湘价房字[1996]第235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国土局:   我省今年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灾区的房屋及基础设施遭受了严重损坏。根据省 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特事特办的指示精神,为支持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现就灾区水毁房屋重建的有关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被这次洪水冲毁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在原房基地上重建或由当地政府统一 安排、统一规划的异地新建房屋,凭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原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管 理部门对原房屋产权的证明),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具体项目附后)。   二、这次洪灾中受损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房屋,其产权单 位或个人在原地重建及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统一规划异地新建房屋的,凭民政部门的 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及房屋产权证,比照第一条规定免交各项建房 费。   三、各级政府为安置灾民居住、上学及其用救灾款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第一 条规定免交各项建房费用。   四、农村灾民因倒塌房屋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房,仍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建房 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在建房和建设项目中的各项搭车收费均为非法收费,各地物价部门要强化 监督检查,坚决予以取缔,所收费用必须如数清退。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必须坚决停止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目收取有关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民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必 须严格把关;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本通知的适用时 间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民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视情确定。 附件:灾毁房屋重建免收费用项目   1、城市建设规划费   2、工程质量监督费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5、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6、城市道路占用费   7、商业网点建设费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9、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10、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12、消防设施建设收费   13、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费   14、文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   15、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改革费   16、城镇居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费   17、交通通信设施建设基金   18、防洪保安基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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