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7-20
2003年7月20日 湘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国家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
产有序退出了市场,为我省优化经济结构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企
业改革不断深入,还将有一批企业关闭破产。为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根据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3]2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关闭破产企业一旦宣告关闭破产,无论原隶属关系如
何,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接管原破产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对其实行
有效管理。
(二)对关闭破产企业实施管理,坚持职能归并为主、新建社区管理机构为辅的
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基层行政机构,就近归并。地处偏远地区且管理相对独立
的大型独立工矿企业关闭破产后,确有必要的,可设置新的社区管理机构。
(三)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需要配备适当编制人员。
(四)社区管理机构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授权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
纳入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
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和关闭破产企业的
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其管理方式。
(一)地处城市(市州级)市区内的企业关闭破产后,由原所在街道办事处、居
委会承接管理职能。
(二)地处城市(市州级)市郊结合部和市区外的企业关闭破产后:
(1)原关闭破产企业所在乡镇是依附企业而设,以原企业为主要管理对象,相
对管辖农业人口较少的,关闭破产企业的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能并人所在乡镇政府,
不再新设立机构。
(2)原关闭破产企业为独立工矿区,所在地域相对独立,且规模大(万人以上),
可设置县市区政府派出的社区管理机构;原关闭破产企业区域具有独特条件,适宜发
展高新技术或特色产业,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且具备相当规模的,可设置开
发区。
(3)原关闭破产企业分散在各个县市区、乡镇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视情况
将管理职能分别归并到当地街道、乡镇政府,或单独成立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
(4)实行异地安置的,管理职能归并到迁入政府。
(5)中央下放、省属关闭破产企业如何管理,由所在市州确定。
企业关闭破产后,所在市州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优化整合公
安、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和职能配置,指导管理机构做好社会职能的承接及
管理工作。
三、加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原则上先下放到企业所在市州政府,再实
施破产。省有关部门与市州政府根据国家、省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签定下
放协议后,由市州政府负责实施企业的关闭破产,以及关闭破产后的管理、遗留问题
的处理等工作。
(二)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1)职能归并后需新增的人员或新设机构的人员配备行政或事业编制。
(2)编制由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组织考
核的办法确定人选,一般应从原关闭破产企业中选拔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
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从事管理工作。
(3)新设立的社区管理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原破产企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选拔推荐,社区管理机构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
(三)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有亏损补贴和专项经费补贴基数的,接原有基数
下划给有关市州,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的关闭破产缺口资金全额划拨给有关市州,按
政策规定用于企业关闭破产。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经费补助按协议办理。
(四)对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成立的代管办等临时管理机构,其资产(包
括采矿权)、人员和管理职能整体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归
并或组建新的社区管理机构。为确保稳定,在社区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及移交之前,由
原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以及原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派出筹建人员,组织临时管
理机构,承担有关管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企业关闭破产是一项矛盾多、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建立
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层层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工会、
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确保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
费到位;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政策做好企业破产后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的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政策积极接收企业关闭破产后相关职
能;供水、供电等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后的供水供电等。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关闭破产的具体情况,切实加
强企业关闭破产管理工作。对已破产终结的,要尽快做好社会职能机构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交接工作,落实社区管理机构和职能。对正在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尽快制定
方案,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后管理不空档、不缺位。对已批的破产项目,要尽快补充和
制定企业关闭破产后属地管理的方案。对正在申报和以后申报的破产项目,企业要配
合当地政府制订企业关闭破产管理方案,并入破产预案后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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