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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字[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湘财社字[1998]38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三三制”原则,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财政应负担 的资金。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是 对部分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大、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地区的补助,重点向重 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补助采取与各级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办法,补 助金额不超过各地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二分之一。   二、为了切实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即按照各 地预算安排情况先预拨补助资金,年度执行中,如各地财政应安排的资金不能足额到 位,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或抵扣下年度该项资金和有关专款。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考虑到我省的 实际情况,暂不执行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法,实行由 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再由企业再就业服务 中心代缴的办法。   四、请各地尽快将资金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各地市州财政局的印章后,上 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收到各地财政局正式报告并核实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各地市州财政局要在每季终了后10日向省财政厅编报《地方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季报表》,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材料。 附件: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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