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湘财社[1998]2号颁布时间:1998-02-10

     1998年2月10日 湘财社[1998]2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 [1997]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69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 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发放残疾人证经费负 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作,只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先 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向中残联统一领取,再由各地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向省残联领取。各 地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时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各地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 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 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