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湘财社[1998]2号颁布时间:1998-02-10
1998年2月10日 湘财社[1998]2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
[1997]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169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
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发放残疾人证经费负
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作,只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先
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向中残联统一领取,再由各地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向省残联领取。各
地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时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各地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
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
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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