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给残疾人联合从事聋哑人手语翻译的人员15%特教津贴的通知

湘人发[1998]111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9日 湘人发[1998]111号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残联:   经研究,决定发给我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中、经培训考核合格已取得手语培训结 业证书、并从事聋哑人手语翻译工作的工作人员。手语津贴具体发放办法是:实行职 级工资制的工作,发给相当于本人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之和15%的手语津贴;其它 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15%的手语津贴。所需经费按 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工作人员调离残联后,不再享受手语津贴。本办法自1998年 7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