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粮食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财商复函字[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湘财商复函字[1998]15号
湘西自治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粮食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通知》(湘政传电[1997]
136号)规定,各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筹集的渠道之一是“地市州县农业税
1996年提价增收部分每百斤稻谷提取4.2元(不包括由省集中30%作为农业
发展基金的部分)”。这里所指的“每百斤稻谷提取4.2元”,系指在1997年
农业税结算价格之内提取4.2元(由于价区不同,1995年农业税结算价格为每
百斤早籼稻44-46元不等;1996、1997年为每百斤65元、1998年
为每百斤57元),故不存在增加农民负担问题。对于没有农业税或农业税不足弥补
应由地市州负担部分的,省财政厅湘财商字[1997]400号、湘财商字
[1998]29号等文件均明确规定,由各地用地方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足或预
算另行安排。
省委、省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委[1994]23号文件)规定:“2000年前,继续实行免征民族自治地
方农业税和减半征收民族乡的农业税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原来的
做法自行确定”。为了贯彻执行湘委[1994]23号文件,支持我省老少边穷地
区的经济发展,省对湘西自治州的农业税给预了全额免征。因此,应由你州及秘属县
市区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存在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至于徐州及各县市是否参照省定
价格照征农业税,粮食风险基金是否从征收的农业税中安排支出,应由你州及县市政
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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