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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02]14号颁布时间:2002-06-23

     2002年6月23日 湘政发[2002]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工作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涉及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 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20号)、《湖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1999] 16号)中需要继续执行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财务管理体制   (一)范围和内容   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粮食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盈亏列市州财政预算管理 (含已下放的衡阳、郴州、永州3市)。内容包括粮食商业、粮油工业、饲料、运输 及其附属企业财务,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等。列市州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原交省财 政的所得税收入留给市州,用于粮食系统发展生产和消化挂帐,省不进行基数划转。 省粮食局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仍列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补贴基数核定   1.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经费支出以及粮食商业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 由省按照1994年补贴并适当考虑粮食部门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其中:市州的经费 如数划转给市州,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本级部分列省级财政预算。   2.农村灾区、贫困地区需救助人口口粮调拨费用,由省财政根据市州的不同情 况给予适当补贴,进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   3.考虑部分粮食调入地区实际困难,由省财政对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自治 州非农业人口口粮区外调入运费给予适当补贴,进入当地财政支出基数,专项包干使 用。   (三)粮食企业财务挂帐的处理   1992年3月底以前的政策性挂帐由中央财政贴息,省财政远年予以弥补,经 营性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1992年4月至1994年底发生的财务挂帐通过认真 清理,分清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政策性挂帐及其弥补前的利息属哪一级政府造 成的由哪-级负责弥补,经营性挂帐及其利息由企业解决。   (四)几个具体问题   1.省财政对粮食商业企业职工的工资补贴,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 43号文件规定到1995年止。考虑到粮食特困企业转体的困难,以后年度对边远 山区、贫困地区、水淹区的粮食企业仍适当给予补助。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下达。   3.粮食补贴款的拨付。各地要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粮食补贴预算 要优先安排,保证到位。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建立粮食补贴 专户,拨给粮食部门的各项补贴资金均实行专项调度,专户拨补,专户管理,并按照 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否则,省财政将通过预算扣回 补贴资金并加收利息,同时依照有关财经纪律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完善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总额包干。包 干基数由省根据各地1998粮食年度平均超储库存和省定补贴标准确定。包干如有 超支,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由当地政府自行安排使用,但只能用于 粮食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 行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地要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支持鼓励粮 食销售的措施,促进顺价销售。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 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 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照实际收购 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粮食收购贷款的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抓紧做好陈化劣变粮食处理和历年粮食损失损耗核销工作   (一)各地陈化劣变粮食的处理,必须经粮权所属的同级政府批准,经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认定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鉴定,由物价部门核定最低销售价格,分期分批进 行处理,原则上要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按照粮权所属分级负责 的原则,销售陈化劣变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储备粮、定购粮的,由粮权所属同 级财政承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制定。   (二)在1999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组织的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的基础 上,具体核实各项粮食的损失损耗,根据粮权所属原则和责任情况,对历年粮食损失 损耗尽快作出处理。由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 批准后实施。   四、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各地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 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县(市、 区)级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在1999年7 月底以前必须分离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所属的小量附营业务(包括小型大米加工厂、 小养殖场、小门店)且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允许继续留在购销企业,但这部 分附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粮食收购资金。   (二)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人员分流步伐。粮食购销企业人员要实行定员定岗, 防止人员再次膨胀,彻底改变人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当地政府要指导和帮 助粮食企业的改革,对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多、企业一时难以安置的,要及时纳入当地 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尽快转岗就业、自食其力。   (三)各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分离分设后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 开户的粮食附营企业,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粮食附营企业中有适销对路产品的 企业和有投入就有产出、可以保证还本付息的项目,要及时注入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 防止出现附营企业分设后因缺乏资金无法正常经营而导致人员回流的现象。根据国务 院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更名为粮食购销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 企业更名和调整经营范围的换证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相关费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湘 政发[199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 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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