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预[2002]166号颁布时间:2002-12-03
2002年12月3日 湘财预[2002]16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支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
预[2002]35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湘财综[2002]37号)精神,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
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再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
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的,应作为中央基金预算
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原上交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
财政;原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
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其中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原全额上交省级主管部门的,应
作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原按比例分别上缴省和市州县主管部门的,应作为省与市州
县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省和市州县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财政部颁布的《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执行。
三、缴库办法
(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
库[2002]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
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30号)
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二)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其他单位应交的基金收入,继续
按照各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由有关皋位负责征收后上交省直主管部门的,由
省直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缴入省国库;由有关单位负责征收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
在财政专户集中汇总后,缴入省国库。
(三)各项基金收入,采用主管部门集中缴库的,基层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逐级缴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自取得收入起3日
内缴库;采取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缴库。
(四)上缴市州县财政的基金收入,缴库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财政部门制定。
(五)未纳入非税收入改革试点单位的各项基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
库。填写缴款书时,缴人省国库的基金,“财政机关”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
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颁布的《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
科目》填写。缴入其他级次的基金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填写。
四、其他
(一)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预算、决算的编制及会计核算,各级财
政部门和各单位可参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湘财预[1997]7号) 执行。
(二)各地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收支仍在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的7003
款“教育费附加收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6003款“教育费附加支出”科目中
反映。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后,各地、各部门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办理缴库。
附件:湖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1 农网还贷基金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3 碘盐基金
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7 铁路建设基金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9 育林基金
9-1 维简费
10 水利建设基金
10-1 防洪保安资金
11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11-1 库区维护基金
11-2 库区建设基金
11-3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11-4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2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3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14 文化事业建设费
15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16 城市教育附加费
17 旅游发展基金
1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 价格调节基金
20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21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22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