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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9-17

     2002年9月17日 湘政发[2002]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      2002年9月1日    现行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 进行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 成的运作方式已暴露出许多弊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 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财政收入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滞留在 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时有发生。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支出严格按预算 执行,增加财政支出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 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按照改革的目标整体设计改革方案,先试点, 后推广;先入轨,后规范。   (二)“一结合、三不变”原则。实行集中核算与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相结合,逐 步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坚持预算单位的资金性质不变,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 权限不变,财务机构不变。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原则。转变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 提供优质服务,更加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四)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 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内运作。   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 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 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账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 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户,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账户 经过轧账后,原则上不再保留。预算单位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 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 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 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 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取现金)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 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 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 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 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 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 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 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 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 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 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 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由执收单位比照本 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 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 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 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 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 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 用途的资金、省对市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 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 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省对市州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 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转移支出(省对市州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省对市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 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 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 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 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 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 政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 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 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支付 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 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代理银 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项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 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 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 政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 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 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 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 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或预 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 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集中核算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财政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后,财政性 资金的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或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财政 性资金的现金流原则上不再通过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仍履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 予的各项职责。   三、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 序规范的原则,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 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 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财政收支对账制度和报表体系, 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三)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对预算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 户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改革规定的银行账户,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正常运行。   (四)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 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收入管理系 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 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债务管理 系统,全面反映国债偿还、余额情况。   (五)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改变目前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 状况,结合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特点,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改革要求的现代化 银行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六)建立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在省财政厅设立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负 责办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 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执行机构 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支付执行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 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 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 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 全。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   2003年1月1日由省政府确定有代表性的部门先进行改革试点。市州可根据 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改革试点时间和步骤。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 2004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十五”期间省级部门全面推开。暂未实施国 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的部门和市州,可以对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内的一些专项资金实 行财政直接支付。已经进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市州,要按照省的要求,将会计集中 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结合起来,逐步向国库集中支付核算过渡。在改革财政 资金支付方式,取消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设立零余额账户的同时,相应规范收入收缴 程序。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 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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