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银发[2002]114号颁布时间:2002-11-29
2002年11月29日 长银发[2002]114号
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长沙辖内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各分(支)行,长沙市商业银行,长沙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州)财政
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文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湖南预算单位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
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
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湖南
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
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
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
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
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
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户、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
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
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
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
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
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
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与清算业务,在其
系统内确定一个下级行,作为具体承办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清算资金
的承办行。代理银行应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
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与省财政厅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定《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管
理协议书》,其承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签定《代理财政资金支付
与清算协议书》。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
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
除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预算内的收入和支出外,还用于与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
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省财政厅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
开户许可证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
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省财政厅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放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其他资料。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库处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照《银行
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日终余额应为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可提取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省财政批准的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的现金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专户不得提
取现金。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格式见附件1)用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交
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统一印制,
各单位和代理银行应作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票号管理办
法。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支付清算凭证;
第二联:付款通知,财政直接支付的给省财政厅支付局作回单,财政授权支付的
给预算单位作回单;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收款人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格式见附件2),用
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
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的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七条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格式见附件3),用
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
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
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和财
政授权支付均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4:30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
支行国库处提交,按一级预算单位项级预算科目编制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
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
法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提
交,按一级预算单位项级预算科目编制并加盖省财政厅国库处印章的《财政授权支付
汇总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
心支行国库处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省财政厅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代理银行的承办行提交加盖省财政厅国库处印
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与清算有关的事项若发生变动,省财政厅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
支行国库处及代理银行承办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的承办行在当日
(超过清算时间的可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办
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省财
政厅国库处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额度,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和代
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在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和预算单
位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
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以
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
系统建立后,凭证的传递采取电子化方式。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时间冬季14:00(夏季时间14:30)之前
收到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4:00(夏季时间14:30)之后收到的,须
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
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于当
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冬季时间15:00(夏季时间15:30)之前将《××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
将《××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营业部。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5:00(夏
季时间15:30)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
款凭证》,应在当日冬季时间16:00(夏季时间16:30)之前将资金划往营
业部代理银行准备金账户;冬季时间15:00(夏季时间15:30)之后收到,
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5:00(夏
季时间15:30)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
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冬季时间16:00(夏季时间16:30)
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处的国库单一账户;在冬季时间16:00(夏季时间
16:30)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提交的《××银行××支
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上述夏季时间指每年7、8、9月,其余月份均为冬季时间。现代化支付系统开
通后,支付清算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下文通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支付局签发的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支付
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
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
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相
应联次退回省财政厅支付局。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省财政厅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
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库处和代理银行的承办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
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承办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系
统内其他经办行。
(三)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按规定开具《财政资金支付
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支付金额是否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授权支付用
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
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相应
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厅批准
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
银行间的清算。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
算,是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通过实拨资金的方式与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直接支付单笔金额达500万元(含)、营业日累计达2000万元
以上,授权支付单笔金额达200万元(含)、营业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代
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3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
留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印鉴的《××银行××支行申请(预算内)划款
凭证》,作为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
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作为
营业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
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格式见附件4)
作为《××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预
算内)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第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预算
内)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长
沙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承办行根据本系统已办理支付的资金,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
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
款汇总清单》,根据汇总清单合计金额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
行国库处。
(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
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行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
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的累
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的累
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国库处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
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行库往来
同时填制行库往来凭证,附第二、三联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
将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国库处作付款回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国库处划来的行库往来凭证和所附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将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
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同时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的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
(四)代理银行承办行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取回《××银行××
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
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承办行对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
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联系,同时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
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
根据汇总清单合计金额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开具《××银行××支付申请
(预算内)退款凭证》,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主动将退划资
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
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
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难备金存款
贷:行库往来
同时将第一、四联及其附件,随行库往来划转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
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营业部划转的代理银行迟到国库单
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行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第
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国库处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承办行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取回《××银行××
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八条 营业终厂,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
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
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
部门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
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
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款项超出授权
额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
真核对,及时办理更正。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
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
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由其按照授权查询当日及历史发生
额的明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
表。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支付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
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编报。
代理银行每月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省财政厅支付
局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项级预算科目编
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与省财政厅国库处、代理银行之间,
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支付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
对,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每日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报送国库存款户
库存日报表和支付清算明细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月末提供按款级预算科
目编报的预算支出月报表,用于核对支出账务。
(二)代理银行每月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和省财政
厅支付局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格式见附
件5)。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格式见附件6)。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加强对账户和清算业务的管理,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责
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出现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
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
款金额,未按时提供支付额度通知单,造成损失的,由省财政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银行××支付申
请(预算内)划(退)款凭证》及附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
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
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
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未能
及时与代理银行的承办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
与撤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由预算
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
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
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按规定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
心支行国库处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按规定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
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按规定取消其
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
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
款汇总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略)
2.×××银行×××支行支付申请(预算内)划款凭证(略)
3.×××银行×××支行支付申请(预算内)退款凭证(略)
4.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略)
5.月度对账单(人行)(略)
6.月度对账单(预算单位)(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