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人行省分行关于调整“预抵税收返还”计算范围的通知
湘财(95)预字第386号颁布时间:1995-12-09
1995年12月9日 湘财(95)预字第386号
根据财政部财地明转(1995)6号传真电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6
年元月1日起,调整“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元月1日起,各地在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时,将原列的六个科目,
即:“一般增值税,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一般消费税、一般产品退消费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改为
二个科目,即:“一般增值税、一般消费税”。其他四个退税的预算收入科目不再列
为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范围。
二、调整后的预抵税收返还计算方法是:将按日编制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
般增值税、一般消费税”两个科目收入之和乘以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得出的预抵税收返
还收入数,在“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用红字冲出,
兰字转入“本级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内。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库应按照文件要求从1996年元月1日起
一律按调整后的办法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收入。使用微机核算的国库应在12月底前将
处理新年度业务的微机程序进行调试,调试时应注意:将原属于预抵税收返还的四个
退税科目返还比例删除,并将科目标志由“4”改为“2”,作出上述处理后,微机
即能自动产生所需要的各项数据和报表。
湖南省地方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专项资金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5)9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济不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对国务院确定的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重点县、要予以重点倾斜,适当考虑省属贫困县。资金的使用
以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重点,同时对与文化、教育、卫生相关的社会
发展项目也予以积极支持,保证老、少、边、穷地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该项资金
的分配,既要考虑分配地区之间的连续性、稳定性,也要根据这些地区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改善的程度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坏作必要的调整,资金的使用以无偿为主。
2、扶贫基金:是为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周转使用的专项基金。主要集中投放在国家和省扶持的贫困县,重点扶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覆盖面大,富民与富县相
结合的生产性项目。对搞连片、区域、优势产业开发给予定向、连续扶持和照顾。
3、新增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民族地区的
特点,突出重点,选择能够稳定解决贫困农牧民温饱,增加财政收入,经济效益好,
有偿还能力的项目进行扶持。大力支持与当地资源开发相关的优势产业,发展规模经
济。力争通过几年的扶持,形成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科技含量高的商品生产基地。
4、温饱基金:是专门用于解决国家确定的民族贫困县群众温饱,发展经济,摆
脱贫困面貌的资金。根据效益到户、有偿使用、集中安排、分批解决的原则,重点解
决贫困户温饱为主的种、养业项目,开发当地资源,并能带动干家万户脱贫致富的小
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发展资金有偿回收的部分和特困乡镇周转金也适用于上述办法。
第三条 地方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既要有重点地区,
又要有重点项目,不能按部门划分使用比例,也不能按地区平均分配。②有利于发展
老少边穷地区商品生产,培植财源,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③实行无偿、有偿
两种办法;对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使用,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
有偿使用。
第四条 地方预算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应主动商有关部门使用、管理。
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选项,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分
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扶持项目,并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的确定由同级有关主
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省财政下拨的有偿
使用的扶贫资金,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承借承还。
第五条 加强对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提
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加强资金的回收工作,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到期借款归还
上级财政部门,并附还款凭证。为了保证到期借款及时回收,周转使用,对逾期二个
月内不归还借款的项目,加收年利率10%的资金逾期占用费,对逾期三个月不归还
借款的项目,将扣减地方预算专项资金或其它财政专款,每年年终未还清到期借款的,
省财政在年终决算时扣回该地市本息及罚金.并停止下年度有偿使用资金。对明确规
定留给受援地县的有偿地方预算专项资金,要在财政预算部门开设专户,周转使用。
第六条 地方预算专项资金是用于老、少、边、穷的扶贫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按
时足额将款拨到用款对象或借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转借有偿地方预算
专项资金不得加收利息。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预算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实行监督,
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以权谋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以严
肃处理。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制度,各地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
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益情况的文字材料。
第九条 实行奖励制度。对严格执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合同,及时归还
借款,按时反馈信息和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地市,予以奖
励,并视情况适当增加该地市每年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按本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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