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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社字[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湘财社字[1999]66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各市(州)、各单位认真 按照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医院财务会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医院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遇到 了一些问题。现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就实施《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   1.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 算管理办法。我省确定市州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省级专科医院)为大中型医院, 实行定项补助,补助项目为: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重点医学科研项目经费补助、受 政府控制的低于成本收费项目的补助、对贫困人群医疗费补助、在职工作人员经费适 当补助、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项目的经费补助。其他医院为小型 医院,实行定额补助,可按病床定额、完成工作量或医疗任务指标定额补助等。   2.加强医院预算管理。医院所有的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按政策执行, 支出按预算安排,追加预算按程序办理。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经常对医院进 行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医院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医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计 划、工作任务及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着量力而行、 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 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 算建议数,报医院领导或院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1.医院所有的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管理和核算。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服务及与医 疗业务服务相关的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收入,不论数额大小,项目多少,都要纳 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不得放在往来款项或临床科室,不得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层层提 成等。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搞好收款工作,及时登记、收缴、复核有关票据,现金 及时存入银行,保证国家的资金不受损失。有些收入财务部门不便直接收取的,要由 经办科室指定专人收款,按规定时间送交财务部门。   2.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管理办法。医院的总收入使用变动的总 量控制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为:收入总量指标=全年完成门诊人次×核定的门诊人次 平均费用指标+全年完成实际占用床日×核定的住院床日平均费用指标+全年完成家 庭病床床日×核定的家庭病床平均费用指标。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医院工 作任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医院平均费用水平等情况合理核定平均费用指标。医院 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在核定收入总额时,要合 理核定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年终,医院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要上缴当地卫生 主管部门,各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上缴的超收款及时纳 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加强票据、有价证券的管理。医院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 据。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款票据和有价证券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按统 一编号进行登记。各种票据、有价证券收回,应及时签收和办理核销手续。在核销号 码时,不得中断,不得跳号、缺号。各种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医院自制的内部票据,不得对外收费,只能作为内部核算使用。对各种票据和有价证 券要严格审查,加强监督使用,对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按财务会计法规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4.医院各收款部门,如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部收费处等,当日收的款, 当日下班前必须填制缴款单、日报表,连同款项送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在 本部门或个人手中。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与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费 盘存工作,防止贪污挪用现象的发生。   5.医院的小型购置费、小型维修费,要按限额标准直接进购置费的“小型购置”、 修缮费的“经常性维修”科目列支。具体标准为:   (1)小型购置费:省、市、州级医院购置医疗仪器设备(台/件)单价在5万 元以下(含5万元);县级医院购置仪器设备(台/件)单价2万元以下(含2万元); 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台/件)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小型购置的 医疗仪器,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2)小型维修(一次性)费:省、市、州医院8万元以下(含8万元);县 (市)医院4万元以下(含4万元);乡镇卫生院5000元以下(含5000元)。   6.医院的业务招待费按以下比例控制:年医疗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 5000万元),控制在6-10‰;年医疗收入一亿元的,一亿元以内部分按5‰控 制,超一亿元的部分按4‰控制。上述限额比例标准由医院掌握使用,不得提取。各 医院要厉行节约,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年度终了,如超过限额标准的,抵扣下 年预算拨款。   三、奖金及加班费管理   1.医院发放奖金,必须要有收支结余。年终,因发放奖金而出现亏损的医院由 主管部门按亏损额扣减下年度预算拨款。医院发放奖金前必须先试算月或季是否有收 支结余,如有收支结余,可按不超过工资与补助工资之和的50%发放奖金,但发放 额度不得超过收支结余的60%。   2.医院分配奖金时,必须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要本着先收入、后 支出、有结余、再分配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事业发展和医院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又要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利益。   3.医院奖金的分配,要充分体现以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按劳分 配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达到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4.医院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工作需要确需职工节假日加班加点,而又无法 安排补休的,其劳动报酬可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   1.医院固定资产的购入、调入、新建、自制、调出、报废等均应按财务制度规 定办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报废,要认真审查报废原因、报废数量、报废数额和鉴定报 废资产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后,方能报废。   2.医院固定资产提取修购基金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规定作了修订(详见附件), 具体实施时,各医院应视其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年限内确定。如有少量的专业仪器设备, 按折旧年限提足后仍可使用的,不再提取折旧。   3.医院不得向职工或社会集资购买高、精、尖医疗仪器设备,并变相收益分成, 侵占国家和医院利益。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医院,应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说明处理情况。   4.医院附设非独立核算单位,其收入应纳入医院会计核算和管理。医院调拨的 固定资产不作出售处理,年终会计报表应与医院合并上报。如果属独立核算单位,其 固定资产要经评估作价后作为投资,并签订合同分享投资收益,投资收入计入其他收 入(对外投资收益)。   5.医院的资金,不得参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等投资活动,违者将根据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6.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根据“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月末帐 面余额数计提3-5%的坏帐准备金。年末按规定比例多提坏帐准备金时,应如实退 回,少提坏帐准备金时,应再补提。医院要加强医疗预收款和医疗欠费的管理工作, 把好入院和出院关,尽量减少医院欠费的发生。有的医疗欠费期限超过3年之久,经 确认患者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医院领导集体研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坏帐准 备金中冲销。   五、其他事项   1.医院年终收支结余扣除药品收入超收上缴款后,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60%转入事业基金。为方便福利基金的使用,医院可于每月末按业务收支结余的 20%提取,年终补提或退回。   2.科研费及培训费提取比例。医院科研费改为每月按医疗收入总额的1-2%提 取。职工培训费改为每月按医疗收入的1-2%提取。   3.医院制剂生产要进行认真的成本核算,所开支的工资费用、原材料、固定资 产折旧、管理费用等,都要通过“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制剂产品完工后,再进入 “药品”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的药品差价率计算销售价。   以上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 知执行。本通知规定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医院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      备  注                  年限 一、专业设备 医用电子仪器    3-5 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起                     搏器等        光学仪器及窥镜   3-6 验光仪、列隙灯、手术纤维                     镜、内窥镜等        医用超声仪器    3-6 A超、B超、M超、UCT、超声净                     化设备等        激光仪器设备    3-5 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                     光检测仪等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3-5 高频手术、高频电凝、高频电                     灼设备等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3-5 电疗、光疗、体疗、水疗、腊                     疗、热疗等        高压氧舱      3-10        中医仪器设备    3-6 脉相仪、舌色相仪、经络仪、                     穴位治疗机、电针治疗仪器        医用磁共振设备   3-6 水磁型、常导型、超导型等        医用X线设备     3-6 普通X光线机、CT、造影机、                     数字减影机、X光刀        高能射线设备    3-8 直线、感应、回旋、正电子加                     速器等        医用核素设备    3-6 核素扫描仪、SPECT、钴60                     机等        生化分析仪     3-5 电泳仪、色谱仪、自动生化分                     析仪等        化验设备      3-5 血氧分析仪、蛋白测定仪、肌                     肝测定仪、酶标仪        体外循环设备    3-5 人工心肺机、透析机等        手术急救设备    3-5 手术台、麻醉机、呼吸机、吸                     引器等        口腔设备      3-6 牙钻、牙科椅等        病房护理设备    3-10 病床、推车、婴儿暖箱、通讯                     设备、供氧设备等        消毒设备      3-6 各类消毒器、洗刷机、冲洗机                     等        其他        3-5 以上未包括的等 二、其它设备           3-6 三、房屋及建 钢结构       35-45 职工住宅不提取折旧 筑物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40        砖木结构      8-10        其他建筑物     4-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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