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社字[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湘财社字[1999]66号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各市(州)、各单位认真
按照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医院财务会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医院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遇到
了一些问题。现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就实施《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
1.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
算管理办法。我省确定市州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省级专科医院)为大中型医院,
实行定项补助,补助项目为: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重点医学科研项目经费补助、受
政府控制的低于成本收费项目的补助、对贫困人群医疗费补助、在职工作人员经费适
当补助、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项目的经费补助。其他医院为小型
医院,实行定额补助,可按病床定额、完成工作量或医疗任务指标定额补助等。
2.加强医院预算管理。医院所有的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按政策执行,
支出按预算安排,追加预算按程序办理。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经常对医院进
行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医院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医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计
划、工作任务及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着量力而行、
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
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
算建议数,报医院领导或院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1.医院所有的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管理和核算。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服务及与医
疗业务服务相关的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收入,不论数额大小,项目多少,都要纳
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不得放在往来款项或临床科室,不得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层层提
成等。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搞好收款工作,及时登记、收缴、复核有关票据,现金
及时存入银行,保证国家的资金不受损失。有些收入财务部门不便直接收取的,要由
经办科室指定专人收款,按规定时间送交财务部门。
2.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管理办法。医院的总收入使用变动的总
量控制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为:收入总量指标=全年完成门诊人次×核定的门诊人次
平均费用指标+全年完成实际占用床日×核定的住院床日平均费用指标+全年完成家
庭病床床日×核定的家庭病床平均费用指标。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医院工
作任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医院平均费用水平等情况合理核定平均费用指标。医院
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在核定收入总额时,要合
理核定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年终,医院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要上缴当地卫生
主管部门,各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上缴的超收款及时纳
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加强票据、有价证券的管理。医院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
据。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款票据和有价证券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按统
一编号进行登记。各种票据、有价证券收回,应及时签收和办理核销手续。在核销号
码时,不得中断,不得跳号、缺号。各种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
医院自制的内部票据,不得对外收费,只能作为内部核算使用。对各种票据和有价证
券要严格审查,加强监督使用,对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按财务会计法规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4.医院各收款部门,如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部收费处等,当日收的款,
当日下班前必须填制缴款单、日报表,连同款项送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在
本部门或个人手中。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与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费
盘存工作,防止贪污挪用现象的发生。
5.医院的小型购置费、小型维修费,要按限额标准直接进购置费的“小型购置”、
修缮费的“经常性维修”科目列支。具体标准为:
(1)小型购置费:省、市、州级医院购置医疗仪器设备(台/件)单价在5万
元以下(含5万元);县级医院购置仪器设备(台/件)单价2万元以下(含2万元);
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台/件)单价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小型购置的
医疗仪器,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2)小型维修(一次性)费:省、市、州医院8万元以下(含8万元);县
(市)医院4万元以下(含4万元);乡镇卫生院5000元以下(含5000元)。
6.医院的业务招待费按以下比例控制:年医疗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
5000万元),控制在6-10‰;年医疗收入一亿元的,一亿元以内部分按5‰控
制,超一亿元的部分按4‰控制。上述限额比例标准由医院掌握使用,不得提取。各
医院要厉行节约,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年度终了,如超过限额标准的,抵扣下
年预算拨款。
三、奖金及加班费管理
1.医院发放奖金,必须要有收支结余。年终,因发放奖金而出现亏损的医院由
主管部门按亏损额扣减下年度预算拨款。医院发放奖金前必须先试算月或季是否有收
支结余,如有收支结余,可按不超过工资与补助工资之和的50%发放奖金,但发放
额度不得超过收支结余的60%。
2.医院分配奖金时,必须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要本着先收入、后
支出、有结余、再分配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事业发展和医院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又要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利益。
3.医院奖金的分配,要充分体现以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按劳分
配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达到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4.医院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工作需要确需职工节假日加班加点,而又无法
安排补休的,其劳动报酬可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
1.医院固定资产的购入、调入、新建、自制、调出、报废等均应按财务制度规
定办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报废,要认真审查报废原因、报废数量、报废数额和鉴定报
废资产损坏程度,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后,方能报废。
2.医院固定资产提取修购基金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规定作了修订(详见附件),
具体实施时,各医院应视其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年限内确定。如有少量的专业仪器设备,
按折旧年限提足后仍可使用的,不再提取折旧。
3.医院不得向职工或社会集资购买高、精、尖医疗仪器设备,并变相收益分成,
侵占国家和医院利益。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医院,应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说明处理情况。
4.医院附设非独立核算单位,其收入应纳入医院会计核算和管理。医院调拨的
固定资产不作出售处理,年终会计报表应与医院合并上报。如果属独立核算单位,其
固定资产要经评估作价后作为投资,并签订合同分享投资收益,投资收入计入其他收
入(对外投资收益)。
5.医院的资金,不得参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等投资活动,违者将根据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6.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根据“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月末帐
面余额数计提3-5%的坏帐准备金。年末按规定比例多提坏帐准备金时,应如实退
回,少提坏帐准备金时,应再补提。医院要加强医疗预收款和医疗欠费的管理工作,
把好入院和出院关,尽量减少医院欠费的发生。有的医疗欠费期限超过3年之久,经
确认患者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医院领导集体研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坏帐准
备金中冲销。
五、其他事项
1.医院年终收支结余扣除药品收入超收上缴款后,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60%转入事业基金。为方便福利基金的使用,医院可于每月末按业务收支结余的
20%提取,年终补提或退回。
2.科研费及培训费提取比例。医院科研费改为每月按医疗收入总额的1-2%提
取。职工培训费改为每月按医疗收入的1-2%提取。
3.医院制剂生产要进行认真的成本核算,所开支的工资费用、原材料、固定资
产折旧、管理费用等,都要通过“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制剂产品完工后,再进入
“药品”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的药品差价率计算销售价。
以上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
知执行。本通知规定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医院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 备 注
年限
一、专业设备 医用电子仪器 3-5 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起
搏器等
光学仪器及窥镜 3-6 验光仪、列隙灯、手术纤维
镜、内窥镜等
医用超声仪器 3-6 A超、B超、M超、UCT、超声净
化设备等
激光仪器设备 3-5 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
光检测仪等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3-5 高频手术、高频电凝、高频电
灼设备等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3-5 电疗、光疗、体疗、水疗、腊
疗、热疗等
高压氧舱 3-10
中医仪器设备 3-6 脉相仪、舌色相仪、经络仪、
穴位治疗机、电针治疗仪器
医用磁共振设备 3-6 水磁型、常导型、超导型等
医用X线设备 3-6 普通X光线机、CT、造影机、
数字减影机、X光刀
高能射线设备 3-8 直线、感应、回旋、正电子加
速器等
医用核素设备 3-6 核素扫描仪、SPECT、钴60
机等
生化分析仪 3-5 电泳仪、色谱仪、自动生化分
析仪等
化验设备 3-5 血氧分析仪、蛋白测定仪、肌
肝测定仪、酶标仪
体外循环设备 3-5 人工心肺机、透析机等
手术急救设备 3-5 手术台、麻醉机、呼吸机、吸
引器等
口腔设备 3-6 牙钻、牙科椅等
病房护理设备 3-10 病床、推车、婴儿暖箱、通讯
设备、供氧设备等
消毒设备 3-6 各类消毒器、洗刷机、冲洗机
等
其他 3-5 以上未包括的等
二、其它设备 3-6
三、房屋及建 钢结构 35-45 职工住宅不提取折旧
筑物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40
砖木结构 8-10
其他建筑物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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