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6-03
2003年6月3日 湘政办发[2003]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3年5月9日
为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
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征地造成的农民无地少地和农民补偿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一些
地方补偿标准偏低,不按法定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部分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产、
生活得不到保障,不断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做好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征地
工作的领导,严格对征地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规范征地行为,
严格掌握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
二、依法制定和审查征地方案,落实补偿费用,拓宽安置途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负责
组织征地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行使征地职
能。
依法制定和审查征地方案,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上报办理土地征用
手续前,要深入村组实地调查,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据实编报
征地方案。在编报征地方案时,应严格按地类、土地等级、分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状
况和人均占有耕地量情况,依据法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根据土地登记或
土地权属协议书等法定资料确定土地权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
测定界成果确定土地地类和土地面积。各地上报的征用土地的有关方案必须土地权属
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详实,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内容真实、可靠。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州、县市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征地补
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落实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探索多种安置途径,拓宽就业门路,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要积极
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和农民自择就业门路、自主
创业。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提
倡在加强管理、防止违法进入士地市场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在
自愿的原则下,鼓励和提倡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用地业主雇工安置、征地
安置补助费人股分红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要确保被安置的农民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在乡村安置的,要依法给被征地的农民提供重置住宅用地和承包耕作的耕地;在城镇
安置的,要依法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有产权的建房用地或住宅,并为其办理户籍手续。
三、加强征地批后管理,严禁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
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
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
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
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要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意见,在报经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
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不得用于清欠集体经济债务。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的监
督。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按照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支
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
个人由其自谋职业。
对于征用耕地的,在收到征用耕地的批准文件后,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农业税。
四、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对近三年来本
行政区域内土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实
施补偿,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安置途
径是否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征地的,
要责令其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对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被征地农民没有妥善安置的,
要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安置;对存在的问题敷衍了事的,省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各地要注意工作方式,审慎处置。要
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好具体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群体上访事
件。对补偿标准合法、补偿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到位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群
众掌握法律和政策规定,消除疑虑;对补偿低于法定标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高补偿标准;对补偿标准合法、但有关单位或个
人违法违规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严肃
查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回有关费用,补给被征地的农民;对补偿标准合法、补偿安
置费用到位后被征地农民仍然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补助费。各
地要建立信访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和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制度,经常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
落实情况,及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保护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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