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9]236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湘价费字[1999]236号
省教育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字
[1999]32号)和《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
10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学位证书收费标准,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学位证书收费标准:
博士学位证书26元/证
硕士学位证书21元/证
学士学位证书11元/证
上述收费标准已含上交国务院学位办费用在内,不得另向领证者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向学位获得者收
取学位证书工本费,也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三、本通知调整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新式学位证书。
四、本通知下达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7)湘价费字第164号文件
附件五中有关研究生学位证书工本费的规定予以废止。你委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
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
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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