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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字[2000]24号颁布时间:2000-02-17

     2000年2月17日 湘科字[2000]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科委:   现将《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以 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教兴湘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人大颁布《湖南省民营科技 企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 企业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系属民营科技企业的, 或新进高开区前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凡在园区外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由省、市 (州)、县(市、区)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本省及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有关民营科 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 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研制、生产、销售一体 化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它不仅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 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合资和合 作兴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开发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 专有技术;   (三)有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专职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具 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 人事、劳动、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3%以上;   (七)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八)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对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应同时 出具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相关有效证明。   第四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如实报送 下列材料:   (一)填写由湖南省科委统一印制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学历证、职称 证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归属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需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审核;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需报省科委备案。凡符合民营科技 企业条件的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下文,并颁发由省科委统一的印制的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冠“湖南”二字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需经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委审批认定并颁证。   第五章 管 理   第八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的职能作用,严 格按标准和条件抓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 和协调工作,同时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统计和年检;要指导和引导 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经营机制;要为民 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不得乱收费。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年终统计工作,由市(州)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由原认定机关收回证 书,不再享受省、市、县制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一)拒绝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统计,不按规定填报各种有关报表;   (二)年检、抽查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四)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变 更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的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须经原认定机关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宣布解散、破产及其它原因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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