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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教基字[2001]17号颁布时间:2001-09-05

     2001年9月5日 湘教基字[200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残联: 现将《湖南省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意见 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 权利,加速特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 见。 一、指导思想 1.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 具体体现,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 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和“着重抓好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 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下大力气抓好特殊教育。 2.发展特殊教育应遵循地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积极支持 的原则。县级政府负责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市、州办好示范性特教学校, 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和特殊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协调和指导区域内的特教工作。省 本级发展高等特殊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高等教育。 3.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加快特教事业的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普通中小学,积 极开展随班就读。有计划地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就近吸收随班就读困难较大的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特教学校。各地要逐步完善以 “特教学校为龙头,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 4.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实施义务教育轨道,并同当地教 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加大依法组织入学力 度。将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九”巩固提高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5.各级各类特教学校和随班就读点都应贯彻执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 的方针。在对残疾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 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整体素质,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 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6.我省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与入学年龄,原则上与健全儿童少年 相同。 二、目标、任务 7.2001年至2005年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在摸清 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底子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特教学校,视力、智力、听力三类残疾儿 童少年教育基本同步发展;积极办好市州特教学校,力争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有条件的市州特教学校在招收听残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积极发展视力、智力残疾儿 童少年教育;巩固和发展县(市)特教学校,条件具备的现有县(市)特教学校可以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办学方向,发展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在条件较好、残疾儿童少 年比较集中的乡镇开办特教班;普通小学普遍开展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 8.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学历全部达标;加强继续教育,力争“十五” 期间,对在职教师轮训一次;实施“名师工程”。 9.逐步发展学前教育;市州特教学校开设职高专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招收 残疾青少年;开展综合残疾教育试点工作;实施“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制度。 三、经费筹措 10.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按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 统筹安排,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并积极发动社会 捐(集)资,多种渠道筹措。 1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确保特校教师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特教学校(班) 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优先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 12.省本级用于发展特殊教育的经费,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教育事业费中设立的特教专项补助经费应逐年增加。从2002年起,省残联每年在 社会募捐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省民政厅适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救助残疾学生。 13.从2002年起,市、县两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都要分别安排特教专项经费。 市州、县(市)两级民政和残联每年都要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救助贫困残疾学 生,必要时还可开展特殊教育专项募捐。 14.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序,对在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分别给予减免杂 费课本费、寄宿费等救助并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入学救助范围,结合民政、残 联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对在各级各类特教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15.为保证特殊教育经费的顺利筹集和专款专用,省、市(州)、县(市)三 级都要成立由教育牵头,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特殊教育经费筹措协调小组,并监 督检查使用情况。 16.积极提倡并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或捐资助学, 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各地应建立“扶残助学” 基金。 四、师资队伍建设 1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基地的建设。要有计划地争取在高校开办特教专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全面培训随班就读师资。 18.加强特教师资培训。各市州应当建立特教师资培训基地,定期对专(兼) 职特教师资进行培训,有计划地选送教师脱产进修。乡(镇)教育办要采用讲座、交 流等方式,负责提高广大兼职特师的思想业务水平。 19.各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确立专(兼)职特教工作管理人员, 教研部门要设立特教教研人员,各市州教研部门要成立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安排人员 和经费,使本区域特殊教育的业务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巡回指导和残疾人就 业指导落到实处。 20.全面提高和落实特教教师待遇。特教学校教师的工资、特教津贴应当全额 纳入财政预算。特教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高于同类普通学生公用经费。 五、领导与职责 21.特殊教育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归口教育行政部门 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有关 规章制度;统筹管理特教经费;制订和执行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及特教学校、班点的 建设标准,搞好特殊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特殊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22.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联络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教育及对贫困残疾学 生予以物质和经费上的资助。 23.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每年免费为残疾儿童少年做好入学前的鉴定和康 复医疗指导工作。 24.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积极帮助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特教学校所办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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