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字[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7-13
2000年7月13日 湘财综字[2000]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
为了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并为
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
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精神,并报
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取消我省部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设施建设基金,
以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共计10项(详见附
表)。
二、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
组织有权拒交。
四、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
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应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级财政,同时按照国
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
令281号)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备 注
1 交通设施建设基金 湘政发[93]9号
2 公路养护车辆义务 长交公路字[92]
建勤以费抵工资金 323号
3 公路站场建设资金 长政办发[92]30
号
4 交通建设资金 邵市发[95]13号
5 交通站场建设费 常价字[97]15号
6 交通发展基金 安发[95]15号 安乡县,后改为防汛
道路建设费
7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桃政办发[97]43 桃江县
号
8 地方公路建设基金 各地批准
9 交通设施集资 各地批准
10 交通车辆停靠收费 各地批准 不包括经有权部门
批准的停车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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