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消字[2000]第340号颁布时间:2000-12-10
2000年12月10日 湘价消字[2000]第340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
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金的比价,实行住房商品化、
社会化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使居民群众居有其屋的必
由途径。在我省绝大多数公有住房已出售给个人的情况下,各地应采取措施合理调整
公有住房的租售比价关系,促进住房商品化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公房提租与当地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职工家庭收入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在保证绝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公房租金改革与其他
调价项目的关系,将租金调整纳入价格改革的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实施。
三、实行公有住房租金价格的区别管理。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各级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出租价格和各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按房改政策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出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职工出租所
购房改房的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有住房租金,由市、
县政府价格、房改和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租金改革目标,每年测算
一次,提出下一年度指导性计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物价、
建设部门备案。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目前公房租金水平
尚未达到成本租金的市县要先行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并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提租后,
对家庭确有困难和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的非在职的优抚对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在调租幅度较大,超过职工能力时,经当地政
府批准,可允许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提租增加的租金。
附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计价格[20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
部制定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是实现住房商品
化、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积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使住
房建设真正成为重要产业的精神,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目前租金水平已达到五项因
素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的,应逐步向市场租
金过渡。
二、租金改革应当坚持提租与当地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职工收入提高相结合、
保证绝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处理好租金改革与其他调价项目
的关系,将租金调整纳入价格改革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实施。
三、租金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对于可售公有
住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和单位,租金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在过渡到成本
租金或市场租金后,要使住房租金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合理
比价。城镇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现住户出售。
四、租金改革要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相结合。对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
人民政府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公有住房,执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
金标准。各地在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必须考虑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
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应当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
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五、对超过当地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
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六、要采取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的稳定。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
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适当减收或免收新
增租金;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取适当提高优抚对象救济标准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适
当补助的办法,增加低收入职工对租金改革的承受能力。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
制定。
七、租金改革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
属单位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要与当地同步进行。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
改革,推进企业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尽快将住房建设从企业分离,实现住房商品化、
社会化。各地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允许有条件的企业租金改革一步到位。
按规定实行提租申报或备案的城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租金调整的测算和指导工作。各地租金调整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房改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租金改革目标,每年
测算一次,提出下一年度指导性计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计委、
建设部每年对全国租金改革情况进行汇总,定期通报各地租金改革情况和租金水平,
指导各地做好租金改革工作。租金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租金收入使用管理,主要用于现有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
各地政府价格、房改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
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好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
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确保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
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