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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湘价费字[2000]第123号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湘价费字[2000]第123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医师资格认定 工作量大、且无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收取医师资格认定费,标准为每人60元(含各种表格费用)。此 项收费仅限于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参加医师资格认定时收取。各级卫生部门不利层层加码、重复收取。   二、此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入财政专户。你 厅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批准的收费为一次性收费,收费期限从2000年5月1日起至20 00年12月31日止,届时本通知自行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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