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湘价费字[2000]第123号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湘价费字[2000]第123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医师资格认定
工作量大、且无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收取医师资格认定费,标准为每人60元(含各种表格费用)。此
项收费仅限于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参加医师资格认定时收取。各级卫生部门不利层层加码、重复收取。
二、此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入财政专户。你
厅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批准的收费为一次性收费,收费期限从2000年5月1日起至20
00年12月31日止,届时本通知自行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