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0年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湘经贸资源[2001]87号 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湘经贸资源[2001]87号
各有关市、州、县(区)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2000年度第二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35家企业
生产的41项产品进行了认真审核,认定临湘市节能砖厂等33家企业生产的38项
产品符合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现予公布,并由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
员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获得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持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当地
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应按照减免税政策规定及操作程序予以办理减免
税手续。
2、未获认定证书的产品,税务部门不得受理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3、本批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200
0年元月1日开始,到2001年12月31日止(因特殊情况,个别企业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按认定证书和本通知附件一中注明要求执行)。
4、获得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请按《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
向当地经委和省经贸委报告上年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报表格式
见附件二)。
5、各级经委、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综合利用情
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停止执行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资源综合利用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上述情况应
及时报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复查核实,
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湖南省2000年度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批)(略)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年报表(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