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中银发[2001]38号颁布时间:2001-09-29
2001年9月29日 湘中银发[2001]38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
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的精神,为促进我省外
贸出口事业的发展,减缓外贸出口企业因退税滞后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中国银行湖
南省分行、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湖南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银行湖南
省分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市、州银行、税
务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各类进出口企业迅速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
银贸、税贸协作,完善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各项服务,推动我省经济健康、持续、高速
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试行办法为支持外经贸企业进一
步扩大出口,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加强银贸、税贸协作,
根据“银发[2001]276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中国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
引起的短期资金困难和企业由于担保措施不足而造成的融资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
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
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以中国银行作为办理、审核和管理出口退
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向银行通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
情况和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向银行提供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名单,
并进行筛选、推荐,对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有关情况(包括海关统计的自营出口金额、
财务反映白营出门销售金额及未退税额等)进行审核;国税局退税主管部门对申请办
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出具《出口货物未退税额证实书》;在实际办
理退税时,把相关企业出门退税款划入其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出口迟税专户;对已办理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要求再次变更出口退税专户,须经中国银行出具书面同
意意见并商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方可办理,但各级国税部门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中国银行负责对企业资倍状况调查,贷款审批以及贷款发放、收回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遵循“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
贷”的原则;同时实行“专项使用、专项核算、专项考核、专项检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在当地注册的符合国家规定具有
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由企业中请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中国
银行共同审核同意,以其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申请办理本外币短期贷款。
申请出门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银行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
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等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申贷企业除按银行规定保送相关贷款资料
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企业填报,附表一)
2.《出口货物未退税额证实书》(由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出具,附表二)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种类和期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为短期贷款,
从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到出口退税款兑现时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退税款划入
退税专户后,应先用于归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退税款不
得挪作它用;若有多余部分须经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后转入企业存
款账户。如遇特殊情况退税款滞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
天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七条 开立出口退税专户:为确保出口退税专款专用,向中国银行申请出口退
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必须要在中国银行外立出口退税专户;如原在其他银行开立出
口退税专户,企业必须变更专户到中国银行。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结清前,
企业不得要求将退税专户转至其他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如
需转移退税专户,需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并凭中国银行书面证明方可向国税局主管退
税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贷款本金与国税局审核后的《出口货物木退税额证实
书》中借款企业未退税款余额之比最高不超过70%。
第九条 贷款利息计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
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审批:信贷员对借款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重点对应退税款真
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并签具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然后
按授信审批程序报尽职调查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合同签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与借款企业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借款合同中借款企业应授权中国银行有直接扣划退税款以归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的权利,并明确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退税款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及归还:借款合同经批准生效后,方可将贷款转入企业的存
款账户,并监督企业按用途使用。借款企业可用其在中国银行开立的退税专户中的资
金或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还清全部贷款
本息,信贷员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借款企业出口收汇、应收国外账款
及其经营状况的调查分析,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使用情况,认
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的不同资信状况,在必要时可要
求企业另行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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