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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7-24

     2001年7月24日 湘政发[2001]19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财综[2000]13号文批复,同意我省继续按财综 字[1999]21号文件精神提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至2005年。根据财政部财 综[2000]1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水电站库区移民基金征收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1995年以前投产的部、省属水电站,按上网 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其中,每千瓦时0.5分钱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支,由 各业主单位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时足额缴人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每千瓦时1.5分 钱从电价中解决,税前列支,由省电力局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移民 资金专户。1995年底以后投产的五强溪、江垭、凌津滩、大源渡水电站,以及今 后新投产的水电站和发电机组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   二、凡上省网的地方中小水电站每千瓦时提取1.5分钱,从电价中解决,由省 电力局统一征收后按季度足额缴入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三、东江水电站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维持原办法不变。即省计委计建设 [1996]526号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5分、财工字[1997]513 号东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增提0.6分,以上两项均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 支;从电价中解决1.05分,共计每千瓦时2.15分。   四、在执行财政部财综[2000]13号文期间,我省原执行的每千瓦时提取 1.05分(1986年以前投产的电站)和2分(1986年以后投产的电站)库 区开发资金政策以及原省水利水电厅《关于提取双牌、水府庙、欧阳海三座水库库区 移民扶助金的通知》(湘水电移字[1991]15号)中关于提取移民扶助金的规 定停止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保证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到位,不得搞限额提取。基金的催缴 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 政、移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六、以前有关提取移民开发资金和库区后期扶持资金的各种文件,凡与本文件精 神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七、各市州没有上省网的中小水电站,可参照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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