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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1996]工字第241号颁布时间:1996-09-23

     1996年9月23日 湘财[1996]工字第24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财工字 (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 的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厅湘财(89)工字第410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89)财 工字第131号《关于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长沙市和株州市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 按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 地区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其有关财务问题可比照暂行规定处理。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兼并和破产的全过程,认真履行财 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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