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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棉花经营管理费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供棉联[1996]207号颁布时间:1996-12-10

     1996年12月10日 湘供棉联[1996]207号 各产棉区地、州、市、县供销社、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政策,加强棉花经营管理,现将棉花经营管理费的有关财 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县级棉麻公司(含国营农场)按收购棉花总量每担提取5.93元(不含增值税)棉 花经营管理费,全部集中上缴省棉麻总公司(或先上缴市棉麻公司,由市棉麻公司再集 中上缴省棉麻总公司),并列作企业销售成本处理。   二、省棉麻总公司集中的棉花经营管理费,由省、市两级棉麻公司进行分配,其 中:省公司60%,市公司40%;省、市两级分配的棉花经营管理费,须冲减企业销售 成本,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各级棉麻公司要将上缴和分配棉花经营管理费的情况及时上报同级供销社和 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供销社和地方税务局亦应加强对同级棉麻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防止企业多提、漏提或隐瞒分配收入等情况的发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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