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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文计[1997]088号颁布时间:1997-06-28

     1997年6月28日 湘文计[1997]08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文化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有关经济政策的 通知》[湘政发(1997)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对我省文化事业的 资助捐赠事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捐赠者   (一)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包括省内外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企事业单位及私营、民营企业、个人等,境外合法社团组织、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对我 省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   (二)资助捐赠者分为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纳税人在本《办法》中特指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非纳税人特指除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 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捐赠原则、额度及方式   社会力量对文化事业的捐赠采取自愿原则。捐赠数额大小不限,均予欢迎。捐赠 方式包括资金货币、物资实物及其他特别形式。   第三条捐赠程序、手续   (一)凡对我省各级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个人在壹万元以上,单位在伍万元以上, 受捐赠单位应事先向当地同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备案;属于对省本级文 化事业的捐赠,由受捐赠单位向文化厅报告备案;对境外社团组织、经济组织的捐赠 及个人较大资金的捐赠,受捐赠单位原则上要向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示。   (二)报告内容为: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资金数额或物资名称、数量、价 值,捐赠用途及使用达到的效益等。   (三)捐赠一般可以直接交于受捐赠单位,也可通过文化政管理部门转交。但交纳 所得税的单位、个人之捐赠,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转,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 及时转拨,不得截留、扣压。   第四条捐赠对象及用途   (一)捐赠对象为我省各级各类文化事业、精神文明建设等。   (二)捐赠用途:一切捐赠必须用于文化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在此前提下,受捐 赠单位与捐赠者如有洽商具体用途的,则按洽商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与挥霍浪费; 捐赠者指定了用途的,则按指定用途使用。与文化事业、精神文明建设不符及与国家 利益相违之捐赠,不予接受。捐赠数额巨大,捐赠者要求知晓结果的,受捐赠单位应 如实向其报告。   第五条捐赠荣誉   (一)凡对我省文化事业、精神文明建设进行资助捐赠的境内外单位、个人,根据 其贡献大小,对捐赠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包括新闻宣传、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授予荣誉称号、立牌告、人物志、地方志载记等。   (二)给予捐赠者社会荣誉,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捐赠单位提交的报告 及捐赠凭证,依据捐赠者贡献大小及产生效益的核实,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包括 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给予表彰。捐赠特别巨大的捐赠者,可获上一级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表彰。   第六条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受捐赠单位报告、划 转捐资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凡捐赠 额在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 时予以扣除。纳税人未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的捐赠,不享有此优惠。   (二)对下列文化事业捐赠是指:   (1)我省有代表性的湘剧、花鼓戏剧、昆剧、汉剧、祁剧、巴陵戏剧、辰河戏剧、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歌舞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省歌舞剧院交响乐团、省木偶皮影戏剧 团;   (2)全省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省、地区为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 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世界著名的湘籍人士纪念馆。   (3)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为湖南省文化厅。有关税收政策解释权为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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