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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5-04

     1997年5月4日 湘政发[1997]1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消化我省粮食财务体制下放以来的粮食财务挂帐,不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确保全省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 知》(湘政发〔1995〕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 行的通知》(湘政发〔1995〕30号)精神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粮食财 务体制下放以来(即1995年、1996年)形成的粮食财务挂帐均由地(州、市)、 县(市、区)负责消化。   二、各行署、州市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1995年、1996年的 粮食财务挂帐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核定挂帐数额,分清性质,划分责任,于今年6月 底前将清理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三、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目标和要求。   (一)从1997年开始,各地州市要确保不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 挂帐和经营性挂帐)。财政对粮食企业当年的政策性补贴,各地要及时、如数拨付到 位,不得欠补;粮食企业自身要通过采取降低成本、压缩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大力 发展多种经营等措施,实现扭亏增盈。   (二)从1997年开始,各行署和州市政府对本地清理上报的1995年、1 996年粮食财务挂帐(包括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挂帐)分5年进行消化(含本息), 每年最低消化比例分别为:1997年10%,1998年20%,1999年2 0%,2000年25%,2001年25%。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措施提前消化。   四、各地州市要制定具体的消化挂帐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政策性挂帐由 财政全额消化,经营性挂帐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消化挂帐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各级财政预算盘子中安排;   (二)用粮食企业经营性利润弥补;   (三)各级政府清理历年结余的平价粮食"平转议"差价款;   (四)对粮食部门的财产进行清查,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变卖闲置固定资产;   (五)1991粮食年度末的政策性财务挂帐省财政仍按原方案进行消化,各地 州市要对此挂帐进行审计清查,清查出的虚列挂帐本息,用于消化挂帐;   (六)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各地须在7月底前将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财政 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由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五、各地州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当地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有关情 况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省政府将组织财政、 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各地消化挂帐情况进行考核,井实行奖罚。   (一)奖励措施   对当年达到上述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目标和要求的,由省财政优先安排粮食 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对制止和消化挂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处罚措施   凡未按省政府要求及时制定、上报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方案和未能达到上述目标和 要求,或弄虚作假,虚报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情况的,经审查核实,给予如下处罚:   1.停止执行1991粮食年度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政策,所减少的利息 补贴款,由行署、州市政府自行负责解决;   2.按照地州市当年应消化而未消化挂帐的金额,由省财政在年终财政决算中如 数扣缴,直接用于消化挂帐;   3.地州市未如数按任务消化挂帐所形成的粮食收购资金缺口,由地州市自行筹 措资金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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