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颁布时间:1994-01-12
1994年1月1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1994年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传播信息、扩大流通、指导消费、美
化环境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除利用报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
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通过邮局邮寄广告宣传品,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外,
凡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广告,均须
遵守《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特定地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审查批准。
工商经营者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或者交通工具设置、张贴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
须经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
和数量设置、张贴。
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者指
定地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
内的户外广告。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拆迁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并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因其他情况需要变动户外广告,必
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与广
告内容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
破坏园林绿化。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画面应当清晰、美观,用字规范,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
或者拆除。
第九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不高于该项广告营业额5%
的标准收取,纳入行政性收费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建设。户外广告建筑
物、交通工具占用费,由建筑物、交通工具产权单位按不高于该项广告营业额7%的标
准收取。户外公益广告免收场地费和建筑物、交通工具占用费。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
的,赔偿经济损失。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
责任。
户外广告经营者有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
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