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 [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05

     1998年2月5日 湘财税[1998]4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 l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审定,分期分批公布。第- 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经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审定,现予公布(见附件三)。   二、从98年1月1日起,我省根据有关规定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在公布新批准的收费项目 (基金)的同时,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是否 属于不征收营业税项目。   三、我省审批的收费(基金)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 费(基金)项目名称略有差异,但收费内容一致的项目,为了便于操作,我省也予以公 布。   四、国家税收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不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遵 照税收法规执行。   五、鉴于不征税项目仍在进一步清理之中,征税与不征税项目还有待于进一步调 整和明确,因此,本文下发后, 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票据管理维持现状不 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批不征税项目名单公布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联合发文明确,各地财政、地税部门按省里统一部署一次性办理票据接交手续,但最 迟不得超过1998年底。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将应征税款及 时足额入库。   七、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 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     ②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附件二:①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②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 附件三:湖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