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 [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05
1998年2月5日 湘财税[1998]4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 l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审定,分期分批公布。第- 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经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审定,现予公布(见附件三)。
二、从98年1月1日起,我省根据有关规定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在公布新批准的收费项目 (基金)的同时,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是否
属于不征收营业税项目。
三、我省审批的收费(基金)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
费(基金)项目名称略有差异,但收费内容一致的项目,为了便于操作,我省也予以公
布。
四、国家税收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不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遵
照税收法规执行。
五、鉴于不征税项目仍在进一步清理之中,征税与不征税项目还有待于进一步调
整和明确,因此,本文下发后, 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票据管理维持现状不
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批不征税项目名单公布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联合发文明确,各地财政、地税部门按省里统一部署一次性办理票据接交手续,但最
迟不得超过1998年底。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将应征税款及
时足额入库。
七、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 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
②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附件二:①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②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
附件三:湖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