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价综字[1998]第272号颁布时间:1998-12-10
1998年12月10 日 湘价综字[1998]第272号
为规范我省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7]
15号文件的部署,从去年7月开始至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
了服务收费(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经过清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省
及省以下设立的27项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
管理目录”(见附件二),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就服务收费(价
格)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服务收费(价格)是指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成本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的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收费(价格)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营理形式。政
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基准收费标
准和浮动幅度;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
政策规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范围。
1.自然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项目;
2.重要的公用、公益事业服务项目;
3.中介服务项目;
4.省政府认为确需强化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
对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目录管理。管理目录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随着事业的发展,对本通知公布管理目录以外的服务
收费(价格)项目,凡符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项目范围的”,由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服务收费(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质量、效
果、繁简程度和受益范围,以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法定税率为依据,结合市场供求
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五、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凡涉及对公众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标准时,
应召开听证会,向社会有关方面征询意见。服务收费(价格)实行许可证、年度检审和
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有关资
格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价格)许可证》,并凭证到地税部
门申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无收费许可证不得供应发票。物价部门对政府
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检审,收费单位和个人要如
实提供帐册、票据和有关成本资料,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六、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单位和个入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
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
好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对违反
本通知规定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
有关规定查处。
八、对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凡
涉及上述取消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发文停止收费,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
并提请地税部门对所供发票进行清理和办理有关发票停供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
续收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