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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湘国税函[1999]6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为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防止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占用信贷资金搞基本建设,对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 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到1998年底止已达到50%的, 今后购建固定资产,或虽未达到50%的,但今后购建时将超过50%的,均需 报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其中,购建房屋、建筑物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的帐务处理,从19 99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1999年以前开发并已投入使用的,仍按省 局《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湘国税函[1998]386号)文件执行。   三、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修理费(含装修费)支出应进行严格控制,要建立 内部管理办法和审批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装修,需向主管国税局书面报告,并 附工程预算表,待工程完工后,填报“固定资产装修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 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经主管国税局审批后(20万元以下的报所在地 主管国税局备案),可列入成本。审批权限为:商业银行一个营业网点发生的固 定资产装修费在20万元以下的,由商业银行自行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由地、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 审批。   四、商业银行发放的以国债、金融债券、本行存单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质 押品价值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2倍。   五、商业银行按法定程序取得抵押品、质押品后,应在“其他资产——×× 抵押品、质押品”帐内反映,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得自用。对于确实难以处理, 且需要自用的,属于房屋、建筑物必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属于其它资产需 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自用的抵押品、质押品按拍卖价格或计价价值计 价。   六、呆滞贷款管理口径,为了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的规定一致,经请示国家 税务总局同意,按《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 取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执行,即呆滞贷款指逾 期满一年以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   七、商业银行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发生坏帐损失直接进成本。商业银行呆 帐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预提,年终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当年核 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年补提。全年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 委托贷款和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八、商业银行发生需核销的呆帐应填报“呆帐核销审批表”(省局统一印制), 报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具体审批权限是: 每笔呆帐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商业银行自行审批;每笔呆帐在5万 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 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九、商业银行临柜人员制作工作服应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经地、州、市 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在“劳动保护费”中列之,个人出资额不得低于30%。 除夏装可每年更换外,春、秋装更换时间不得低于3年。   十、商业银行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岗位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守库人 员每人每晚5元,押运人员按出勤天数每天 补助2.6元,列钞币运送费:电脑 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营养补贴,列劳动保护费; 出纳及担任出纳复核的会计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营养补贴,列出纳费。 商业银行防暑、防寒费,按夏季三个月、冬季三个月,每月不超过100元标准 发放。   十一、商业银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应将租赁合 同的复印件,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房地址、面积、 月租金等情况,支出的租赁费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以按租赁期扣除。   十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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