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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武发[2002]9号颁布时间:2002-08-02

     2002年8月2日 武发[2002]9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跨越式发 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 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 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呈现 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民营经济正在成为我市区级经济的主体,成为我市国民经济 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经济与科技一体化的重要带动力量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 柱。但也应该看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例还较低, 企业规模偏小,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少,与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相比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是旧体制影响较深,认识不到位,思想不够解放,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全市 上下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和“五·三一” 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 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强市富民、加快武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 略举措来抓,放开发展,全面开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从业条件和经营领域   2、放宽从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都可凭居民 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申 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3、简化审批手续。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 予以取消。对部分不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由前置改为后置。对 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制,承诺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放宽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项 目,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 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在“两区两园一基地”(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园、江北民营科技园,青山环保产 业基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   5、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 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离岗分流人员创 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与原单位脱钩,一次性发给本人5- 8年基本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工作,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 企业工作,也可回原机关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从事民营经济,2年内申请 重新安置的,军转安置部门应予安置。对到民营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 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各类专家、 学者、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民营企业中符合专家选拔条 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专家评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或调入 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 龄。   三、鼓励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方向发展   6、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7、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 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科技 人员进修及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 待遇。   8、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民营科技企 业成立的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有 国有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 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民营企业产品 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9、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中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鼓励外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和海外留学生、海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 排政府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并给予相关支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民营 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员,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兴办博士后产业基地。引进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 励。鼓励大专院校、科技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或兼职。   10、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将民营企 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 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支 持民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1、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办进出口经营权。鼓 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联手合作,从事外 经贸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分配、使用, 有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 程承包和劳务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营企业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 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需要申请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 贸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致,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协调做好出 口退税、外汇调换、涉外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民营企业业主、外经贸人员、技术专家 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 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民营企业因商务需要邀请外国 人来我市考察、洽谈,可持有关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到市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办理邀 请函电等手续;对因公务活动、签证需要必须办理因公护照的,外事部门应予支持办 理。民营科技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 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   13、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 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 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20-30家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 模的民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 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利益分配,在税收和收费上与其他所有制企 业集团一致。对年销售额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可在 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给予技改贴息贷款、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 重点加以扶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4、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境内外上市。对具有一定 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好的大中型民营经济,支持其向股份公司 转化。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对具有发展前途的民营企业参股。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 要求,具备或接近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其 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   15、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改善信贷管理, 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品种,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在结算、财务咨询、 投资管理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 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 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   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   16、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 件的各类组织、企业依法建立民营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 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建立市、区两级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政府出资的 民营经济担保公司建立正常的资本金增补渠道,建立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风险准备 金、财政有限补偿损失制度,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7、全面清理有关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 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 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投融资、进出 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 等权利。   18、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坚决禁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对民营 经济及其他企业除资源性、筹资性和符合国际惯例及对等原则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 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市财政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对违 反规定的收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10个 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 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以私协、个协和行政监察部门、工 商联组成民营企业投诉网络,受理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上述部门反映的问题,应 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9、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解除其后顾之忧。民营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依法增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 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市场信息、产 业导向、项目投资、资金融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 督、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咨询等方面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各级管理执 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敲诈勒 索、吃拿卡要。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评议制 度,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 人的责任。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正面宣传。   六、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21、进一步理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 组的基础上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综合情况、沟通信息、 督促检查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2、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 划研究制定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计划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 导作用,定期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引导民营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 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23、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无照经营、投机诈骗、制假售假、 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抗税、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经 济秩序,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4、抓紧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 众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及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 手作用。充分发挥个协、私协、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自 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5、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应坚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依法纳税,坚决 执行社会保险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政府职 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讲求社会公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牢固树立爱国主义、社 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思想,努力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 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 起来,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   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 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市委、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 以本意见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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