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闽政[2017]19号颁布时间:2017-08-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上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