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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5]84号颁布时间:2005-05-11

     2005年5月11日 闽政办[2005]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高校贫困家 庭学生助学工作已列入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实办好,现将省 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68号)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出台高校 困难学生补助办法”的要求,除了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 资助体系外,省政府决定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奖学金制度,开展高校贫困学生 助学工作,设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从2005年2月起,对全省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中约20%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困难补助,资助其完成学业。现就做好我 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性质、补助面及补助金额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是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约20%贫 困家庭学生提供的困难补助,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 右的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除特困生外其余 15%左右贫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上述补助面比例是全省抽样调查测算的 参考数据,各高校应在这个比例指导下,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 选,不要求绝对统一比例)。   二、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福建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民办高校、 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下同)。   三、申请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三)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五)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高等学校可按照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以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和评审细则, 对学生进行评选。   四、资金来源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及高校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 排专项资金承担60%,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40%。公办高校应严 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 财[2004]87号)要求,确保在学费收入中,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 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的部分不得低于20%。民 办高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 补、减”工作。各高校应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统筹使用,保证高校所承担的助 学奖学金部分能按时足额到位,并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教育厅 将把高校落实责任的努力程度,作为分配高校政府助学奖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厦门市辖区内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 金”,除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和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外, 其余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五、资金管理   (一)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发放   1.评审上报:各高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对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 困生、特困生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审公示后,连同本校承担的助学奖 学金到帐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汇总表)。   2.下达指标: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校上报的助学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并根据各校承担40%资金到帐情况,拨付其余60%财政专项资金。   3.补助发放:高校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后,应按补助 标准,按月及时发放给贫困学生。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发放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财 政厅(附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发放情况月报表)。   (二)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监督、检查   1.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在报送申请汇总表及有关推荐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公示7天,接受师生监督,经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 真正落实到贫困生、特困生手中。   2.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确保高校“政府助学 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 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省财政、教育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使用管理等情 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者,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各高校要加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调剂配备专职人 员,保证必需工作经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 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5.学校财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抓实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 学生工作部门应建立享受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学生档案制度,按年度登记造册, 保存5年备查。 附件:1.福建省高校助学奖学金发放情况月报表(略)    2.福建省高校助学奖学金申请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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