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59号颁布时间:2004-04-07
2004年4月7日 闽政办[2004]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4年3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发展
中心城市,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两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运用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好地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第二条 精简前置审批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
条件。
第三条 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实行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对于
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
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年内持前置审
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四条 放宽经营范围核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
明令禁止外,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
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
第六条 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可分3年内到位。对冠省名的,首期到资
额不低于100万元,其它的不低于10万元,法律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
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在3个月内第一期15%注册资本已到位的,其余资金无法按期到
位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缴纳登记费。
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数额,
企业按认缴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放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中国公民、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
中外合作企业。
第八条 支持外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外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
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符合入世承诺,且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方便
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第九条 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办法。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内资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除外),应到设有“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专用帐户”
交存货币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
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
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十条 凭身份证明申办企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投资者以外,中国公民凭
身份证直接申办个私企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
申办个私企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试行凭护照直接申办个
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 简化场所证明手续。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使
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或场所租赁协议,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简化察看企业住所。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企业外,
其余的可在登记后结合日常巡查时察看。
第十三条 允许保留主体资格。企业因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要求取
消经营资格保留主体资格的,予以核准,允许保留主体资格,原经营项目删除,改为
“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企业设立后半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半年的,其主体资格可延续保
留到一年。
第十四条 延长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的时限。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全额缴清的,在一
年内办理好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在最终一期缴付之后
30天内办理完毕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以智力成果、
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无形资产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
核准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比例予以核准
登记。上市公司按国家证券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外开展投资活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不审查企业在我省辖区内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第十七条 降低企业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
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从事咨询服务业、商
业经纪与代理业的企业,在外省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
机构的,允许其冠以或使用省名。
第十八条 放宽企业冠名要求。允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放在中间。企业可以在字
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行政区划,使用时加括号。
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驰名、著名商标、高等院校或科
研院所通称或简称。
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等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环
保”等字样。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本行业特点
的传统称谓,如“…所”“…院”等。
第十九条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国(地区)
企业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改制。鼓励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内部职工股可
以企业工会形式持有。
第二十一条 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变更出资人或
收购、兼并、改制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原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允
许其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免交审计报告。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出资
比例发生变化,除涉及我省辖区内的国有、集体资产外,免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简化内资企业登记材料。公司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分公司负责人,
设立分公司、注销分公司,不再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可不要办理分支机构。对生产型企业,允
许其在登记的辖区内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
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可不要办理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就业优惠政策。除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外,对有困难的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各种社区服务的,允许其持相关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后,试
营业半年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注册登记。
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
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
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
费。
第二十六条 改革年检办法。企业年检时间从原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
5月31日。
信用企业,实行两年一次年检,第一年只要报送年检报告书,申请贴年检标识,
可免于年检审查。
对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被同级政府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当
年可免于年检审查。
除外资企业外,在省、设区市工商局登记的信用企业,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
区)工商局年检。
在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年检。
企业可通过上网下载年检报告书等材料,并可通过网络报送年检材料,工商部门
进行网上初审。
第二十七条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树立“距离监
管”理念,实施零距离、近距离、远距离监管,实行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失信
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守信企业激励、失
信企业采取披露惩戒等措施。发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作用,推动“红盾行动”向
纵深发展,加大商标培育、保护力度,推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营造公平竞争
的市场信用环境。
第二十八条 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非法人个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就低核准企业名称。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就低由所
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方便企业冠名申请。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可通过网络直接向省工商局提
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企业持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到所在市、县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看、名称登记咨询。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进一步改革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程序,推行
“注册官”、“一审一核”制。在登记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时办
结;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限责任公司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注销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变更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申请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对省、市、县(区)重点项目实施企业
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并与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重
大案件处理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督查、考核制度。全省各级工商局要细化落实措施、步骤
和具体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予以公布,欢迎群众监督;定期跟踪督查,督促落实;
建立考核制度,把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作为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各项
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福建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可直接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联系,联系电话
0591-772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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