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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闽政[1997]46号颁布时间:1997-06-01

     1997年6月1日 闽政[1997]46号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设立了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 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省级的经济开发区、 旅游经济开发区、华侨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 合作成片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成为开发区种类最多、层次最丰富的省份 之一,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特色的开发区发展路子,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培 育成力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开发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有 新的突破,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开发区。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 ”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把开发区的发展 同培植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结合起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 规模大、管理先进、机制灵活、环境优美、发展后劲强的经济示范区。   二、开发区的设立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 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审批。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 新的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开发区。   三、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施宏观管理, 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旅游度假区和旅游经济开发区在 业务上接受省旅游局的指导、协调、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在业 务上接受省科委的指导、协调、服务,台商投资区在业务上接受省台办的指导、协调、 服务,华侨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各地、市、县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辖开发区的领导、管理和服务,指 定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单位,要把对所辖开发区的管理工作摆上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 议事日程,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促进开发区的发展。   省直各职能部门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发挥各自业务优势,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帮助、指导开发区加强科学管理。   四、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国家级和经省政府认定的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省级开发 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代表本级政府对开 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是开发区的开发 和建设。   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低于本级政府半格配备干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 机构,不搞上下对口,由编委统一研究审核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或转报;除中央直属机 构需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   五、开发区管委会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上款所述的经济管理权限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地市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开 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地同地市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查。   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所委托的经济管理权限职责;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好有关权限,做好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权限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或转报。经开发 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企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的核准登记、注 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   (二)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攻策鼓励的,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 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 产性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省计委(基建项目)、省经贸 委(技改项目)、省外经贸委和地市有关部门备案。   (三)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批区内各类 立项后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地市政府建设规划部门 备案。   (四)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权限对内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和批准,并报地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需对区内土地办理用地审批的,直接报请 地市政府审批或转报。   (六)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开发区 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外,上级地市县和省财政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超基数 部分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从1998年起,一定五年不变。   六、成片开发区(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国有企业成片开发, 下同)是我省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成片开发区和政府投资 开发建设的开发区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功能开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政府指定的归口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成片开发区区内企业之间, 开发商与区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开发商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开发区建设、生产、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要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在开 发商需求、条件成熟的开发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设立派出管理机构;派出管理机 构可设在开发区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协调、服务;也可分散、单独设立。   七、调整和完善开发区所有制结构。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开发区要按照政企业分 开的原则,建立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的企业。各类开发区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培育和发 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通过 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多种资产经营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 调整,扩大开发区的规模,提高开发区的档次,加大开发区的发展后劲,引导开发区 健康发展。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一)建立开发区建设周转金。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 0万元的周转金,一定五年,按照集中使用的原则,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重 点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研究制订;各地市也 要相应按排一定的财政周转金,扶持开发区的发展。   (二)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列入省和地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三)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 需求,要优先安排;省计委、人行等部门应优先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 券,增加直接融资渠道;省体改委、证券委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开发区内企业进 行股份制改革,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九、积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良好服务。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及其职能部门要本着 积极、务实、负责的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各项业务关系,简化手 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划、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经济管理 权限的落实,保证国家和省政府赋予开发区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 好的外部环境。今后,除国家税收(含国家和省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的费金项目)外,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归口管理单位统一 收取。   十、加大招商力度。开发区要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 方式,开辟多元化的招商渠道,大力开展招商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 把所辖的开发区作为主要的招商项目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内。要努力 办好开发区内现有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增资 扩股,起到招商引资的榜样作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各地、市政府可根据 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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