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6号颁布时间:1998-02-06

     1998年2月6日 闽地税政二[1998]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闽政[1997]文285号) 称:“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省委、 省政府阎委发 [1997]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合作社为农业产前、产 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国家省政府定的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以上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