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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389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财建[2001]389号  各市财政局、地矿局:   现将《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7]第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使用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来源包括: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留成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三)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探费;   (四)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有偿使用回收的本息。   第三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主要用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但又难以列入国家 地质勘查计划的战略性和部分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以及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具体 使用范围:   (一)本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普查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矿产资源 储备勘查;   (二)为争取国家地质勘查资金以及矿业招商引资而进行的前期地质工作;   (三)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寻找接替资源;   (四)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要求编制年 度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 将资金拨付省国土资源厅设立的地勘专项费专户,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和监 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筛选、评审论证、实施监控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地质勘查规划;   (二)符合首级地质勘查专项费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择优选项,急需先上。   第七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 从全省地质勘查项目库中挑选,提出年度实施项目建议书,与省财政厅会商确定具体 项目,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省国 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 论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投入方式:   (一)公益性项目采取无偿投入方式。属市、县的项目,市、县的配套资金不少 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地质工作,采取无偿投入方式。项目招商引资成功后, 矿业权采取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取得的价款收入,仍作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安 排使用;矿业权采取入股方式,按矿业权的评估值,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三)扶持非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采取贴息办法。贴息期限和数额根据项目勘 查时间和银行贷款的数额及利率具体确定,贴息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投资项目的施工组织:   (一)省地质勘查专项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取招投 标办法确定勘查施工单位及费用。   (二)省地质勘查专项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招投标办法,也 可以由专家组评议后确定委托施工单位及费用。   采取委托办法的,其项目投资预算按直接成本加行业平均利润确定。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招标或委托施工确定的合同,按项目单位确认的工 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地方配套的资金也要同比例拨付。施工费用在项目 开工时预付20%,项目完成累计支付90%,扣留10%的工程尾款,待项目勘查 报告通过审查验收并依法汇交后再拨付。   银行贷款贴息,年终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银行贷 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资料,审核确定贴息额,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投入的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要按财务会计 制度的要求,编制项目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应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汇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属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勘查施工进度施工的;   (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无继续工作必要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将专项费挪作他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地质矿产局、省计划委员会 财基字[1997]575号文印发的《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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