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原地下党党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财社[2001]125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财社[2001]125号
各市、县(委)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皖发[1985]33号文件“对于现在农村的地下党党员,
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人瞻养,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其中属于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五元至二十元生活补助费;属于解放战争时期入
党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至十五元补助费。确定给予定期补助的,需经县民政部门审
批。其定补经费,由县地方财政安排,民政部门代发”。的规定,当时,在全省进行
摸底,确定了生活补助对象,实行了定期补助,至今已有十多年了,补助标准一直未
动。
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使他们生活更为困难,为体现
党和人民对革命做出一定贡献的原地下党党员的关心和爱护。经研究,同意把已确定
的地下党党员补助费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其定补经费,仍由县地方财政安
排,民政部门代发。此文件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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