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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财行[2001]527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财行[2001]527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进行适当调 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正省级干部和65岁以上副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调 整至200元。此外,对符合享受自雇费条件的省级干部,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 因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补贴费仍按照皖人发[1999]7号文件有关规 定执行,即属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补贴费100元;符合离休条件的,每人每 月按140元执行。   二、符合享受自雇费条件的省级干部享受自雇费及护理补贴费后,不再享受省委 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皖老字[1996]8号文件所规定的高龄补贴费。   三、调整后省级干部自雇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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