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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关于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

财预[2001]381号颁布时间:2001-04-18

     2001年4月18日 财预[2001]381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皖政办[2001]1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 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 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包括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省级驻肥以外单位。   在实施过程中,采取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的办法。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 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养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 省财政负担的在职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 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 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 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通过代 发工资银行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十条 省财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为先期代发工资银 行,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协议,制订并公布代发 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工商银行服务网点,并与服务网点 订立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人事和编制部门的要求,将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 制、使用编制数、实有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详细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编制、 人事部门审核。具体表式和填表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使用编制数和 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有关政 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 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分单位、人员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并于每月11 日前将当月工资款项拨付给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银行根据省财政下达的支付令 分解拨付工资资金。   第十五条 个人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由代发工资银行为单位提供代扣代缴服务。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按规定 统一代扣。   水电费、煤气费等个人缴费项目是否代扣代缴,由单位根据需要与代发工资银行 服务网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代发工资银行为各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免费 办理工资卡(折),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 发放清单和各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清单,于每月14日前(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地 将工资分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单位指定的有关资金专户。 同时为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及代缴款项的会计凭证,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条。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代缴款项会计凭证,按照 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和会计规定登记入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在工资统发过程中,各单位在编制内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 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的月底以前汇总报编制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审核。财政 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审核和人事部门审批结果,及时向代发工资银行提供各单位变动后 的工资发放清单。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而影响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编制部门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人事 部门进一步加强人事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按编制控制人员,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凡 属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入员和工资的,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各单位按 月记帐,于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支出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财政部门不再核拨各单位人员工资经费, 按照应发工资数额抵扣单位预算拨款。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工资银行及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 进行核对,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 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和标准不实,以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 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多领工资 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 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 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并提供工资明 细表。代发工资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 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工资银行。   各单位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统发工资的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对 其各项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工资统发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与银行 有关服务网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与省财政厅联系,由省财政厅与工行安 徽省分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纳入省级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单位名录   单位编码    单  位  名  称    备注说明   101    省委办公厅   102    省委组织部   103    省委宣传部   104    省委统战部   105    省直工委   106    省委对台办   107    省纪检委(省监察厅)   108    省人大办公厅   109    省政府办公厅。   110    省政协办公厅   111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112    省政府参事室   113    省政府视察室   114    省民委(省宗教局)   115    省体改办   116    省审计厅   117 省人事厅   118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119    省财政厅   120    省统计局   121    省旅游局   122    省政府外事办   123    省妇联   124    团省委   125    省工商联   126    省侨联   127    省台联   128    省民盟   129    省农工民主党   130    省民革   131    省民进   132    省民建   133    省致公党   134    省九三学社   201    省政法委   202    省公安厅   203    省交警总队   204    省安全厅   205    省检察院   206    省法院   207    省司法厅   208    省监狱局   209    省政府法制办   210    省人防办   211    省地税局   212    省工商局   301    省文化厅   302    省文物局   303    省文联   304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305    省体育局   306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307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308    省教育厅   309    省科学技术厅   310    省科协   401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02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403    省信息产业厅(省无委办)   404    省交通厅   405    省建设厅   406    省国土资源厅   407    省环境保护局   408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09    省物价局   410    省粮食局   411    省煤炭工业局   501    省农业委员会   502    省林业厅   503    省水利厅   504    省气象局   505    省乡镇企业局   601    省卫生厅   602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603    省民政厅   604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605    省老干部局   701    省国防科工委办公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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