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财会[2001]1372号颁布时间:2001-12-25

     2001年12月25日 财会[2001]13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确保会计 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1]23号《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共财政 支出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未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 集中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受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以下简称委派会计),是指由县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向财务关系隶属于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委派承担会计工作、履 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   第四条 委派会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委派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受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受派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保证委派会计履行职责不受侵犯。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派部门)负责本地区 委派会计的委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和来源   第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掌握必要的专业知 识和专业技能;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持有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委派会计担任受派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二)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九条 委派会计由委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从符合规定条 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条 委派会计的来源范围包括:   (一)受派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在受派单位负责人和委派部门的共同领导下,行使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受派单位和委派部门负双重责任。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具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规范受派单位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维护财经纪律;   (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受派单位的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分析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四)监督受派单位“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 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和基金;   (五)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开支,保证财务开支的真实、完整,提高受派单位 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受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七)负责受派单位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等管理工作;   (八)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具有下列权限:   (一)审核受派单位的各项财务开支,参与受派单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重大决策 活动,并实行联签制度;   (二)制止、纠正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 无效的,向委派部门报告;   (三)审核受派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受派 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向委派部门报告受派单位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五)对受派单位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人员考核提出建议;   (六)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由委派部门根据受派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委派:   (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受派单位,至少委派两名委派会计,其中一人担任受 派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受派单位,至少委派一名委派会计,担任受派单位 会计主管。   除委派部门委派的会计人员外,受派单位可以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 工作岗位,配备合适的会计人员。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工作变动、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职 务晋升、继续教育等由委派部门统一管理。   委派会计不得享受受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也不得在受派单位报销与公务无 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实行任期制度。具体任期时间由委派部门自行确定。委派会计 任期期满,委派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其轮换。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负责人存在属于应回避情 形的,委派部门不得委派其到该受派单位。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制度。委派会计每月至少要向委派部门 报告一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派单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受派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受派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和基金情况。   (四)受派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受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   对于受派单位发生的与财务会计有关的重大事项,委派会计应随时向委派部门报 告。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任期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调离受派 单位,委派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任期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受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委派部门应履行监交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委派会计应当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 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受派单位不得设置与委派会计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会计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受派单位不得随意撤换、变动委派会计的工作岗位。如需调整委派会 计,受派单位应当向委派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委派部门研究同意后,重新委派会计。   第二十四条 委派部门应当经常深入受派单位,实地调查了解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 督促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委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业务档案。   第五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委派会计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 委派会计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委派会计的日常考核,由委派部门根据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委派会计的年度考核,由委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委派会计的年度考核程序为:   (一)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委派会计向委派部门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委派部门到委派会计所在受派单位,实地调查了解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 并征求受派单位意见;   (三)委派部门召开专门的考核会议,实行集体考核;   (四)委派部门将考核结果通知受派单位和委派会计。   第三十条 委派会计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委派会计,可以继续任职;考核结果为 “基本称职”的,委派部门应征求受派单位意见,是否继续任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 “基本称职”的,委派部门应予以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继续担任委派 会计。   第三十二条 委派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派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受派单位内部各项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秩序良好,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成绩突出的;   (三)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和基金,严格按规定管理和 使用预算外资金,成效显著的;   (四)给受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避免受派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效果明显 的;   (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第三十三条 委派会计在行使职责和权限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委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没有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支付中心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的会计委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有关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