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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通信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行[2001]1225号颁布时间:2001-11-26

     2001年11月26日 财行[2001]1225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 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省直机关通信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正职领导为副省级的单位,其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职一名可按规定第六条 执行。即“正市、正厅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支出的通信费用超 过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所在单位审核全年活费清单,超出部分适当报销。”上述单位 和其他厅局的其他正厅级人员,均不执行上述政策。   二、副厅级党政机关的正职领导可比照“正厅职”领导执行规定第六条相关政策, 但补贴标准不变(住宅电话补贴80元/月,无线通信补贴250元/月)。上述单 位副职的补贴标准按“正处长”的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可享受特岗补贴。   三、根据通信补贴的“工作需要”原则,军队转业干部按现任职务执行补贴标准。   四、特岗补贴的发放应本着“谁在岗谁享受”的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灵活掌握。对经常性的特殊岗位,特岗补贴可以确定到人;对阶段性、季节性、突发 性的特殊岗位,特岗补贴也可以由单位实行总额控制,集中掌握,统筹安排。对少数 特殊岗位人员,与其职务相应的通信补贴和特岗补贴,是否同时享受,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安排实施办法》(皖办 发[2000]6号)规定精神,对机构改革中应分流但尚未分流到位人员,在分流 期间比照同职级在岗人员享受通信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分流人员安排到位后, 自到位下一个月起,按相应政策执行。   六、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在市、县的工作人员,按照当地同职级人员相应补贴标 准执行。   七、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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