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财购[2001]1028号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财购[2001]1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安徽省政
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工作中涉及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的
基本要求规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守则。
第五条 从事政府采购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 采购管理机关应当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制
度办法,组织政府采购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指导采购各方按规定开展政府
采购业务。
第七条 各级采购管理机关要在每年的下半年及时公布下一年本地区集中采购目
录,确定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和限额标准。
第八条 采购管理机关在布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尽量做到内容清楚、程序
简便、便于操作。
第九条 采购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核汇总各部门、单位的季度政府采购清单,并及时
批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管理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工
作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条 采购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核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拨付采购资金,不得无
故拖延。采购专户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批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准入工作
中,要做到办法公开、审批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采购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程
序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管理机关要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
督作用,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管理机关认定资格后,从事政府采购业
务代理的机构,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两种。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或政府批准确认的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
专职机构。
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经采购管理机关资格认定后,依法从事政
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机构。
第十五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时,要实事求是,不得提供
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不得超出代理权限从事采购业务。
第十六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管理机关(指集中采购部分)或采购单位
(指分散采购部分)委托书的要求,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事宜,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范围或提高采购标准。
第十七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时,要自觉维护采购各方的
合法权益,对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要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纸、
杂志和网络等媒发布招标公告,做到标讯公开、评标办法和标准公开。
第十九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时,要严格以招标文件、投标书及评标办
法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投标人一视同仁。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
个人的干预、影响。
第二十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借政府采
购之名乱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采购管理机构报送有关采购文件和
报表资料,接受采购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是指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使用者,包括国家机
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要根据批准后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好本单位的采购工
作。对分散采购的部分,要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对于集中采购的部分,要
按季度向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清单。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集中采购预算额度、采购项目编制季度政府采
购清单,采购清单要求内容填列齐全、上报及时。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年度内,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一般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采
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
模、型号,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指定供应商,原则上不得指定品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在定标前泄露
标底,不得与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搞虚假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数量和
标准,不得无故不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故拒绝验
收。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的分散采购事务,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不得委托
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要做好采购资产的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入帐,要逐步完善本
单位政府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供应商
第三十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按采购管理机关和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接受资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投标时,要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提供虚假
投标材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采
购单位串通,商定采购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也不得在中标后无故不签订采购合
同。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要遵纪守法,不得向采购管理机关、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单位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采购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员,是指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管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工
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员要正确领会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遵守有关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纪
律,按各自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员要严守采购秘密,自觉维护采购各方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如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应
主动申明,予以回避。
第四十条 采购人员要清正廉洁,不行贿受贿,不组织、不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
正性的宴请和各种消费性娱乐活动。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
关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人员违
反本规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有违反本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范并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国
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安
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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