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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农委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0-07-26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 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其 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 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涉 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 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取 消收费的原则。   1、 取消现行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 摊派;   2、 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 合审批之外的一切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 取消一切 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 升级活动;   4、 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 本着上述原则,经清理,取消下列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集资等, 下同):   1、 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 农村教育附加费;   (2) 农村教育集资;   (3)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4)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5) 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 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7) 农机服务费(行政性收费);   (8) 除购买自用电表及其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外的农村电网改造费;   (9) 林业维简费向林农收取的部分;   2、 少数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10) 乡镇治安联防费;   (11) 向农户收取的墙改专项费(基金);   (12) 建房卫生配套费;   (13) 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   (14) 建校费;   (15) 教育管理费;   (16) 农村治安费;   (17) 生猪屠宰管理费;   (18) 保大堤(圩)费;   (19) 农户门牌工本费;   (20) 农机监理代办费;   (21) 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农户收取的部分;   (22) 计划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3) 婚烟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4) 建设水库向农户的集资‘   (25) 乡镇以上道路修建集资;   (26) 小城镇建设、改造集资;   (27) 地方和部门违规出台的其他收费项目;   3、 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但在一些地方仍收取的收费项目。   (28) 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29)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30) 宅基地超占费;   (31) 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收取的部分;   (32)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4)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5) 规划管理费;   (36)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7) 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8) 渔船管理费;   (39) 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0) 农电调节基金;   (41) 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42) 农村群众订阅报刊专投费;   (43) 农村群众给据邮件邮政附加费;   (44) 林业用地荒芜费;   (45) 林政管理费;   (46) 林区管理建设费;   (47) 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8) 农村广播网络维护费;   (49) 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50)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历年来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   上述收费或其他相类似的收费,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 定同时废止。   二、 清理整顿合法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精减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农委,对过 去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为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 行并取得成效,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各类证照工本费、 各类资源补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计划外生育费、公路养路费、计量 水费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农村一律停止执行,不得 再向农户或农民收取。确需收费的,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由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重新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重 新收取。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现按行政事业渠道收取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转 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依法纳税,对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在清理期间 应停不停、擅自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经审批后继续执行的收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加强 监督管理。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 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当前应重点整顿 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价格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管 理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 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各 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 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农村中生产、生活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也要逐 步取消基本收费,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过渡。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经 营性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法监管,坚决严禁价格垄断和暴利行为。   四、 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乱开口子向农民乱收费行为   今年,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国务院的批文,省里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 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 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主管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对农民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凭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 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监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 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各地要 研究制订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商品价格和服务乱 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册、公示卡、通告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 督,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公证服 务、法律服务、粮食购光彩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土壤 肥料测试服务、牲畜配种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 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计划 生育管理、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农村户籍管理、农村建房、农机监理以及其他一 切收费环节中的“加价”行为或“搭画”收费行为。各地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要 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皖价工字[2000]132 号文件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擅自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严禁在电价以外擅自增设不 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附加。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 务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 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农民的乱收费行为,有关部 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 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清理整顿农 收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农村 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领 导,强化责任制。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 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 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和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 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各级政府及其 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向农民乱伸手。各基层收费单位要 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负政策规定传达到第一位收费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 政、依法收费,做到没有合法文件的收费,坚决不收。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 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能,各 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近期内,省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 业等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和省直税部门贯彻执 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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