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在杭各国际旅行社:
根据杭政[2005]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我们重新制定了,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
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增强我市旅游外联、接待和服务创汇、创收能力,进
一步推进我市旅游国际化战略,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
府杭政[2005]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对2003年制定的《杭州市旅游客源引进和旅游外汇增创奖励办法》(杭旅
[2003]149号、杭财基[2003]310号)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
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年外联结汇量超过30万美元或年接待(外联)来杭过夜境外旅客(指在杭州八
市区,下同)超过3万人天数的国际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对国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的奖励以3万人天为基数,3万人
天以上10万人天以下(含10万人天)的,每人天奖励1元(人民币,下同);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人天)的,每天奖励人民币2元;15万人天
以上的,每人天奖励3元。
(二)国际旅行社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以上第(一)款适用于所有在杭国际旅行社;第(二)款适用于杭州市属国际旅
行社。
三、奖励办法
(一)凡申请奖励的国际旅行社应按月填报《杭州市旅行社接待来杭过夜游客和
旅游结汇月报表》,并上报市旅委。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国际旅行社应于次年2月底前如实填写《杭州市旅游企业
接待与创汇年度报表》,并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旅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实行奖
励。本奖励办法按年度考核兑现。
(三)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如
数追回奖励金额、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外,还将取消下一年度奖励申请资格。
(四)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
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本年度出现重大经济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取消
当年奖励资格。
(五)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
动,完成市旅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各国际旅行社所得奖金的30%用于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
的补助,由市旅委在次年度的宣传促销中安排。
(七)奖励资金从市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杭州市旅游客源引进和
旅游外汇增创奖励办法》(杭旅[2003]149号、杭财基[2003]310
号)同时停止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