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大省若干文化经济政策的意见
浙政发[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浙政发[2001]19号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实现建设文
化大省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
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
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
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
业建设。?
(二)继续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各级党委和各民主党派,各级
人大、政府、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
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以及县(市)及
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继续实施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1.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
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
入,免征营业税。2.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3.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
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4.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
译制。5.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二、加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
入,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省财政继续按省级宣传文化企
事业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当年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省级宣传文化单位技术改造、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
养、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文物保护、新闻信息化工程等项目的补
助和奖励。同时,省财政继续加大对省级文化事业建设的扶持力度,在预算中安排各
文化专项经费,并视财力可能逐年增加。从2001年至2003年,省财政每年安
排1000万元,用于欠发达地区农村文化建设的补助。省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
于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加快文化设施建设?
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小区规划建设要安
排配套的文化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
化品位,在建设项目投资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因
旧城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原则上在同类地段安置。
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免交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规费,用地
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文化单位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级差地租,应全额返
回文化单位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长期由文化单位实际使用但管理权不在文化部
门的政府房产,要理顺关系,明晰产权。?
四、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体育场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
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
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
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捐赠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
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
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文化
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使各种文化资源和
文化要素的合理流动。鼓励文化企业之间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行
优势互补,促进资产、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积极调整文化产业资产存
量结构和文化产业结构,增强文化资源的创新活力,促进文化产业升级。支持文化单
位加快科技进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文化单位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根据技术、
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允许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文
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原有国家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按
规定保留划拨方式,原国有直管公房可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
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经营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
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六、加强宏观调控和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安排,
保证重点,规范管理。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健
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接受捐赠的资金要专
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
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文学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哲学社
会科学等各类文化事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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