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杭劳社险[2003]259号 杭财社[2003]893号颁布时间:2003-11-18
2003年11月18日 杭劳社险[2003]259号
杭财社[2003]893号
各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
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
[2002]2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的规定,现就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以
下简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滨江区)经依法批准征用农村集
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撤村建居村需安置的人员应为撤村建
居前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中的农转非人员。
参保人员的年龄以市政府批准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准计算。
二、人数计算
征地农转非人数按照该村的人土比乘以被征用土地面积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下
列标准:市区5级以内为2.6人/亩;6级为2.2人/亩;7级为1.8人/亩;
8级为1.4人/亩。征用山林的,按1/2计算。(西湖风景区1-2级按市区5
级,3级按市区6级,4-5级按市区7级计算)。
三、经费拨付标准
(一)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农转非人员,参加
“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其社保费用的70%由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费中
列支,社保费用的30%由市财政补贴。
(二)劳动年龄段内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农转非人员,经所
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再一次性缴纳“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
市财政按照“双低”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30%补贴给被征地单位。
(三)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给予
0.4万元/人的生活补助费。
(四)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或已超过劳动年龄的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在
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支付3万元/人的安置补助费,市财政不再补贴30%的社保费
用。
四、办理程序
(一)自征地农转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农转非人
员名单(应明确其中的应参保人员)等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政府确认后,上报区
国土资源局审查,区国土资源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l 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被征地单位办理参
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相关手续。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其所在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后,
由被征地单位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双低“养老保险参保
手续,缴纳70%的养老保险费;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
70%的失业保险费。
(四)农转非人员按70%标准一次性缴纳“双低”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
市社保经办机构抄告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补贴的30%
社保费用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市财政补贴给被征地单位的30%社保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后抄告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纳入其农转非人员社保资金专户。
五、资金管理
补贴给被征地单位的30%社保费用专项用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被征地单位
应设立农转非人员社保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将资金专户的收支状况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转非人员社
保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检查。
七、实施时间:
凡在2003年6月11日(杭政[2003]7号文发布之日)以后签订征地
(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均按本办法实施。
八、萧山、余杭、滨江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
实施意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