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加速现代物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全面、科学、
客观、公正地对现代物流人员的知识积累、能力水平和业绩表现进行评价,根据《上
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
[2004]66号),本市实行现代物流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现
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
上可供下载。
附件: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物流中心建设,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提升物流人才
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加速现代物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供应、装卸、运输、配送、仓储、库存、信息等基础知
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事物流实务操作、技术支持、营销服务、发展规划和项目
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现代物流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
行。
第五条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了解现代物流管理的相关基础知识,能熟练进行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主要
承担现代物流实际的基层工作和操作事务。
中级:具有较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能熟练使用专业软件,在现代物流中能全面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高级:掌握国内外现代物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
的实战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服务标准,
能在现代物流中负责宏观决策、战略管理、策划营销、经营运作、诊断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凡热爱现代物流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
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现代物流专
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现代物流初级证书
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5)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7年,或取得现
代物流中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6年,或取得现代物流中级证书
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4)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
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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